某个公司已经连续六个月未给公司员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现在公司法人打算要将公司破产处理,那么员工这六个月的社会保险能否由公司补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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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也就是说,公司倒闭时,工人工资应在第一顺序优先结算。

2021-01-20 13:01: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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