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非法性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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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过于成熟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

根据刑法规定,明知是未满十四周岁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若幼女身体发育和容貌打扮都过于成熟,而其也故意隐瞒真实年龄,自愿或主动与男子发生性关系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该情形下,男子显然对于其幼女身份并不知情,若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明显不符合该罪的主观明知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该规定虽已废止,但在实务中仍有重要影响)的规定,该行为不宜认定为强奸罪。

2、被强奸后又多次自愿与男子发生性关系的。

女子第一次系在违背自身意志情况下与男子发生性关系,但其并未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之后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关系的,该情形一般多发生在熟人之间,通常先是进行拒绝,后又自愿接受该男子,这种情况下,对于是否强迫的事实不易取证,同时,先行为的违法性被大大削弱,且男子的行为后果明显轻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该规定虽已废止,但在实务中仍有重要影响)的规定,该情形也不宜认定为强奸罪。

3、以从为主、以拒为辅的。

现实中还存在一类情形,女子半推半就,或者明显以从为主,以拒为辅的,该类情形一般多发生在一夜 情或网络交友之中,需对事前、事中和事后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量双方见面的原因、地点、事后何时报警、因何原因报警、女子的个人素养和道德品质等,若女子明显以就范为主,而假以拒绝的,则事实上并未违反其主观意志,该情形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4、通奸后报案的。

通奸是指已婚男子或女子与婚外异性发生性行为的情形,通奸不属于犯罪行为,但有违道德,也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若已婚女子与婚外异性发生通奸行为后,因后悔、惧怕暴露、推卸责任或关系恶化等原因,而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该情形下,男子并不存在事实上的强奸行为,女子的行为属于事后不认账,该情形亦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5、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的。

生活中,在夫妻之间也存在一些所谓的“强奸”行为,一般认为,婚后,夫妻之间属于唯一合法性伴 侣,相互具有发生性行为的道德义务。若在夫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略带强制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该情形应不构成强奸罪,若在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特殊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且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该情形则可能被认定为强奸罪。

2020-12-05 17:54: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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