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时双方应当结清工资。工资作为正常劳动所得,在无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无权扣除工资。
职员在入职之后,若是单位没有合法的理由,是不能随意的扣除职员的工资的。由于补贴、津贴等属于工资的一部分,故此单位若是没有合理的理由,也是不能扣除的。若是职员发现自己的收入无故减少了,此时是可以起诉单位的。
2020-11-29 23:40:1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