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

湖南 - 湘西 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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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辰区谈判法务

地区:湖南 - 湘西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020-10-28 09:2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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