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材局重点水泥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解释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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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材局重点水泥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重点水泥企业每月应及时向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水泥质检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连市、计划单列市建材主管部门寄送质量月报。

2020-10-10 13:44: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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