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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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暂行规定
第十条 拆除私有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建设单位按征购补偿标准(由市拆迁办另行制定)给房屋所有人一次性补偿,旧房由建设单位拆除,旧料归建设单位所有;
(二)安置面积少于原住房面积的,由建设单位按减少建筑面积和原房征购补偿,对房屋所有人给予加一倍的补偿;
(三)房屋所有人要求得到安置房屋产权,被拆房和安置房分别论价,多退少补:
(四)房屋所有人要求自行拆除,旧料归已,由建设单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元的标准付给拆工费。

2020-10-09 02:50: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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