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时无力还款。抵押权人乙银行可以要求抵押人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吗?而丁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时没有与乙银行约定保证类型。像这种情况乙银行也可以选择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吗?

安徽 - 池州 个人债务
1位律师回复

保险索赔法律咨询

地区:安徽 - 池州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同时,《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时无力还款,抵押权人乙银行可以要求抵押人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而丁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时,没有与乙银行约定保证类型,视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乙银行也可以向选择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2020-10-06 04:23:22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池州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更多律师>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担保法、合同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权债务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债权债务律师#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