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二者是否可以兼得。

江苏 - 盐城 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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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2020-09-14 23:36: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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