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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维权顾问
地区:福建 - 漳州
根据我国民法,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又称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即合同行为)。2、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反之,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认的,该行为自始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3、无权处分行为,指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的物品或权利的行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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