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没有准时去提供借款的,我们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吗?自己去财务公司贷款,我们是约定了时间,他们给贷款的,可是一直没给,导致我们的损失,我们怎么维护权益?

湖南 - 邵阳 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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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谈判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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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零九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2020-07-05 16:20: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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