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特殊累犯,指的是我国《刑法》第66条规定的累犯,即指原先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何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2、从上述的定义中,我们同样可以知道,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有以下几方面:
(1)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当中的任何一类罪。需要注意的是,后罪并不一定的同一个罪名,只要满足同一类罪即符合条件。
(2)前罪和后罪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何种刑罚及轻重,都不会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这是因为前后两罪的主观恶性太大,有很大的人身和社会危险性,因此,即便最后前后罪有被判处拘役或管制的,同样不会影响成立特殊累犯。
(3)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但两罪之间的时间间隔没有要求和限制。这也是区别于普通累犯的一个特点。
特殊累犯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的介绍,我们了解了认定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的条件。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虽然同属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但是二者还是有很大区别。需要注意的是,一旦涉罪,尤其是遇到法定的刑罚加重情形时,最好积极求助于专业的刑辩律师,更好地保障自身的诉讼权利,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争取更多的优势,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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