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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又再婚,生活困难可以减少抚养费吗

陕西 - 商洛 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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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陕西 - 商洛

我国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在司法实践中,就抚养费的变更多以增加为主,请求减少、中止支付抚养费的较少,且请求减少或中止支付抚养费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根据公平原则、情事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举证证明本人的生活境遇发生变化,无实际支付能力,可以诉求减少或中止抚养费的支付。根据司法经验,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需要注意的是,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综合上面所说的,抚养费是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必须要承担的费用,这笔费用必须要承担到孩子有民事能力的时候才能进行终止,因此,双方在协商的时候就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条款来进行协商,这样才能更好的处理好双方的关系。

2020-05-14 08:22: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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