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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生活困难可以减少抚养费吗

安徽 - 合肥 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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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安徽 - 合肥


我国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在司法实践中,就抚养费的变更多以增加为主,请求减少、中止支付抚养费的较少,且请求减少或中止支付抚养费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根据公平原则、情事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举证证明本人的生活境遇发生变化,无实际支付能力,可以诉求减少或中止抚养费的支付。
根据司法经验,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
(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
(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
(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需要注意的是,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孩子归男方离婚后女人有抚养费吗”,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可知,即使离婚后,夫妻双方仍有义务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支付标准一般为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但是如果生活困难无力支付抚养费的,可以通过法院申请暂时降低支付抚养费,待有能力时再恢复或增加抚养费。想要了解更多关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的,欢迎登陆律图进行咨询。

2020-06-10 19:0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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