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明一下,没有“药品经营受贿罪”的罪名。在药品经营活动环节中能构成受贿罪的主体是国有医院的医务人员或管理层人员,并收受药品销售商的回扣才能构成受贿罪。在以前,医院购入药品时,没有通过招标环节,直接从药品销售商手中购进时,最容易发生贿赂问题。近年来,招投标行为规范后,医药公司的药品需经过招标等程序才可进入医院销售。通过招标后,医生将中标公司提供的药品通过开处方的方式大量用于病人身上,使用药品的数量增加越多,医药公司获取的利润也就越多。医院的管理层人员可以授意医生在开处方时,选择性开指定公司提供的药品来提高药品的使用量,同时可以控制其他公司的药品的使用,进而获得指定公司回扣的目的。国有医院的管理层人员通过授意医生开处方的方式,为医药公司谋取了经济利益,并收受医药公司的回扣归个人所有,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的规定,回扣或索取的回扣数额达到《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的,涉嫌受贿罪。
2019-11-24 17:51: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