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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法务
地区:河北 - 保定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明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在丙接过房子进行装修的时候甲出现了”说明此前的转租过程中甲没有出现过,即转租行为没有经过房东甲的同意,那么,甲是有权依法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了,丁当然没有权利再使用这个房子了。这种情况下,丁作为被转让人,可以向转让人丙主张赔偿;同理,丙也可以向乙追偿。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直接到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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