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商定协议的效力是指夫妻就财产关系进行商定后,对两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商定的效力,可分为对内(指夫妻两方)效力与对外(指第三人)效力。夫妻财产商定协议对夫妻两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它等于在夫妻之间形成了有关财产管理、使用、处罚的原则界限。有了它,如果老公向老婆借账不还,老婆有权利持借券和财产商定协议向人民法院诉讼,要求老公返还借债。当然,这种情况多数只在夫妻感情破碎,进行财产分配时才会发生。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2款、第3款的限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商定,对两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商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可见,夫妻关于财产的商定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通常原理,夫妻关于财产的商定,是两方当事人意思的合致,通过商定来安排夫妻未来财产的分配,对夫妻两方当然具有约束力。因此,《婚姻法》第19条第2款限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商定,对两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在牵涉第三人利益时,由于夫妻财产商定无公示,就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利益,根据民法的平等原则,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夫妻财产商定须为第三人所明知的,才能发生对外效力,对第三人发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婚姻法》第19条第3款限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商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亦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商定的,应先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不够部分用夫妻共有财产和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2019-06-10 18:24:0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