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限定,对夫妻一方有犯错 财产分配问题解决如下: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限定:因重婚、有另一半者与他人同住、家庭暴力、抛弃凌虐而导致离婚的,无犯错方有权请求赔偿。这一限定,实质上表明我国婚姻法确立起了离婚犯错损害赔偿规则。离婚犯错赔偿规则源于夫妻一方对他方另一半权的侵害而产生的权利救济,由于我国在婚姻法中无将另一半权相关内容进行完整地表述,仅在法规中零星地提及了夫妻忠实义务、住所决定权、相互抚助权、共有生育权等另一半权的有关内容,作为对夫妻互负忠实义务这一宣言性条款的增加,离婚犯错赔偿规则被写入了新婚姻法。犯错损害赔偿规则,使有犯错一方受到经济上的制裁,使无犯错方得到物质赔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维护无犯错方的权益,对他人也起到了警示和预防作用,使做法人预见自己的犯错做法将产生不利的后果,从而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但是该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却不尽人意,还存在着一些不易解决的问题:一是无犯错方举证难;二是限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犯错范围太窄;三是只限定了只有无犯错方才有权利提议损害赔偿。在婚姻生活中犯错的有无都是相对而言的,如果夫妻一方有限定的犯错情形,另一方也有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做法,如卖淫或嫖娼,却能够提议请求犯错赔偿,这样就很不平等了,另一半他方也会不服。如果一项法律规则的制定和建立在实施经过中不能达到其所要求的平等和正义,就必须修正和改进。离婚犯错损害赔偿规则在实践中不能充足实现其填补损害、抚慰受害方和制裁犯错方的作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加以改善:
1、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职责在离婚损害赔偿规则中,单纯地适用犯错职责原则,要求提议损害请求者承受举证职责,在婚姻家庭领域存在相当的难度。犯错职责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犯错推定原则中,采取的是举证职责的倒置,要求承受职责的人只有证明自己无犯错或存在法律抗辩事由时才能免责。而此时的权利主张者不需要针对自己提议的主张承受举证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一)》第二条限定有另一半者与他人同住的情形,是指有另一半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有住住。权利主张者怎样才能证明这种关系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呢?提供证人证言,老百姓往往受到清官难断家务事等传统习俗的制约而不愿作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无强制证人作证,更无限定证人不作证的法律职责。若能适时地用犯错推定,实行举证职责倒置,类似的问题就能迎刃而解。犯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的,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因此笔者认为作为犯错职责原则的特殊形态,犯错推定原则应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规则中。在法理上体现法律倾向保护弱者的精神,由受害方主要举证自己受到了什么事实上损害,另一方适用倒置举证,才能更显法律的平等与正义。
2、赋予无犯错方特别请求权能够借鉴外国的相关立法经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离婚诉讼提起之后,赋予无犯错方特别请求权以保护其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赋予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严重违背应尽义务危及到家庭利益时,请求法院采取紧急措施的权利。该措施包括法院能够禁止一方另一半在未经另一方另一半认可的情况下处罚其个人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受此禁令的约束,在法律限定的时限内,受禁止的一方不但不能处罚该财产,还负有看管该财产的职责。倘若犯错方私下处罚了财产,而第三人在明知该禁令的情况下,仍收受该财产,则第三人就成为恶意第三人。针对此情形,法律再赋予无犯错另一半以撤销权。无犯错另一半在肯定时限内能够请求法院撤销该转让做法。同样,法律能够限定在离婚诉讼提起后,为保护无犯错方的权利,法院能够应无犯错方的请求采取紧急措施,如准许分别寓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以此来制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离婚诉讼期间损害无犯错方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做法。
3、适当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犯错的范围婚姻法仅列举了四项犯错做法,但婚姻关系中的犯错做法,甚至是严重的犯错做法远不止这些,比如说赌博、吸毒等重大犯错,建议增加一个概括性的限定:其他导致离婚的重大犯错以涵盖所有导致离婚的,对无犯错一方当事人导致严重伤害的做法。
4、实行犯错相抵原则法律限定只有无犯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在婚姻关系中无绝对的无犯错方。离婚损害赔偿规则是对受害者的赔偿和对犯错方的一种民事职责,如果两方对离婚均有犯错时,则根据犯错的大小,由主要犯错方承受职责,如犯错均等时,根据民法的犯错相抵的原则,实行损害赔偿相抵。这样才能相对合法地解决离婚损害赔偿纷争中两方均有犯错的情形,并使我国婚姻损害赔偿规则更趋完善。需要强调的是,离婚损害赔偿是犯错个人承受赔偿职责,夫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是不能成为赔偿财产来源的。应由犯错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两方商定的其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分配后所得财产来进行赔偿,不够部分予以金钱给付,从而使赔偿得以实现。
2019-04-11 11:58: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