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个人借贷公司虚构假手续让借贷人签字借贷,借贷人也按合同履职,后期违约,放贷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所有手续都是借贷提供并且无偿偿还务,公安机关立案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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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报案或者投诉。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投诉和自首的手续,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职责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无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职责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由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能够申请复议。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借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借口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2019-03-29 13:4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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