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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安成律师常宁市 当前在线
优势: 有团队 | 丰富的专业经验
简历:吴安成律师,常宁市人,10年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常宁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数百场庭审实战经验,代理离婚、民间借贷、货款清收、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经济类等民商事诉讼案件,吴律师不会为接案违规打包票,不虚假承诺,用良心办案,脚踏实地做事,是一位实干派、高效率律师,深得当事人好评,常宁百姓身边的律师。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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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补偿标准有哪些
解析: 关于对自行选择放弃农村宅基地实行补偿时的标准: 第一种情况,以年度为单位进行补偿;具体而言,这意味着在农民自愿退出其宅基地之后,国家将会依据当地每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这项补偿的数额会根据整体经济环境的波动而有所调整,而补偿的期限则设定为三十年。 另一种情况,则是选择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给农户;在此种模式下,在农民决定自愿放弃其宅基地并且符合地方经济运行水准后,将给予一次性的补偿金。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农民退出宅基地的申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种: 首先,可以向所属的村集体撰写并提交书面申请,以及同此相关的相关文件信息。 接着,村集体或者地方乡政府将对整个申请情况进行深入的现场调研与审核,审核完成后,根据既定的准则进行公示。 若最终经公示确认无误,则需上报至县级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进一步的审批。 当所有这些环节均顺利通过后,农民们需签署《农村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同时将土地证及房屋产权证原本件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之后,便可依照先前的协定,分阶段领回房屋与宅基地的退出补偿(补助)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有异议怎么办
解析: 「N+2」作为一种在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之际所适用的经济补偿方式,其主要由法律法规所规范和约束。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企业亦可采用「N+2」这一方案来向员工提供适当补充。 其中,「N」代表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实际任职的总年限,每过一年,就应支付相当于该数字的月份的工资给予员工。 而「+2」则代表着额外的两个月薪水金额的赔偿款项。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失地农民能不能一次补交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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