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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朱XX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194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广宙,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XX,广东XX。

被告:朱XX,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朱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以其与被告朱XX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黄 威

书 记 员 钟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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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2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标      的:2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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