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威XX公*,住所地北京市东*区XXXX。
法*代表人谢XX,董*长。
委托代理人刘*峰,北京市德达律师*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东*区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区东*北XX。
法*代表人王X,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X。
委托代理人张XX。
一审第三人王*,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
威XX公*(以下简*威XX公*)因诉北京市东*区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以下简*东*人保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区人民法*(2014)东*初字第877号行政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成*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威XX公**委托代理人刘*峰,被上诉人东*人保局的委托代理人杨X、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2014年10月24日,东*人保局作出京东XX社工伤认(1010TX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涉诉的工伤认定决定),对王*受到的伤害,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
威XX公***审法*诉称:王*系威XX公**安,2013年9月入职威XX公*。王*在入职前就患有*疾,多次治疗未愈。王*自称于2013年12月12日凌*打点时*部受到碰撞。但经*XX公**解,王*的多名同事对王*当晚是如何*伤,怎样受伤均不知情。王*在2013年12月12日后*半月内从*向*XX公**其他同事提及伤害一事。2014年10月下旬,东*人保局通*威XX公**送达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威XX公**为,东*人保局未取得充*证据,未能*明**是何***如何*伤的情况*,草率地作出涉诉的工伤认定决定属于*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不当,程*违法,侵害了威XX公**合法**,应*撤销。故起诉至法*请求判决撤销涉诉的工伤认定决定。
东*人保局辩称,王*于2014年1月13日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我局经*调查*实,于2014年1月17日制发《工伤认定申*补正材料通*书》。王*于2014年8月25日递交补正材料,我局于2014年8月27日受理王*提出的工伤认定申*,并同时**XX公**发《工伤认定调查*证通*书》。我局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涉诉的认定工伤决定。根据我局的调查,王*于2013年12月12日与威XX公**在劳*关*。2013年12月12日凌*王*在城XX巡逻时,不慎*到了铁架子上,造成*眼结膜异物,晶状体脱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核实的相**况,王*于2013年12月12日凌*在城XX巡逻时*受事故伤害,事故伤害发生在工作时*,发生地属于*工作区域。威XX公**不认可王*所受伤害系工伤,但并未举证以支*其主张。根据王*提供的证据,以及行政部门调查*得的证据,王*于2013年12月12日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属于*伤认定范*,我局依法*出认定工伤决定。综上我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法*准确、程*符*法*规定,并无不当之处,请求法*依法*以维持。
王*述称,东*人保局作出的涉诉工伤认定决定合理合法,请求法*驳回威XX公**诉讼请求。
2015年2月5日,一审法*作出(2014)东*初字第877号行政判决认为,根据国*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本案中威XX公**所地位于*京市东*区,东*人保局具有*行调查*作出认定的职权。根据《实施*干*定》(中华*民共和**力资源和*会保障部第13号令)第三章*九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作的单*依法*担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和*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威XX公***不认为王*构成*伤的主张*担举证责任。但在行政程*中,威XX公**能*供王*不构成*伤的任**据。东*人保局依据威XX公**证据以及自己的调查*出涉诉的工伤认定决定,符*上述法*的规定,并无不当。威XX公**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及法*依据,故对其诉讼请求,一审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据《最高*民法*关**行若干*题的解*》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判决驳回威XX公**诉讼请求。
威XX公**服一审判决,以一审并未查***是否存在工作期间受伤以及诊断报告结论是否与该次受伤有**由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京东XX社工伤认(1010TX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东*人保局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王*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在一审诉讼期间,东*人保局提交了下列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1、王*工伤认定申*材料清单。
2、工伤认定申*表。
3、王*身份证复印*。
4、相**例复印*。
5、保安**合同书复印*。
6、威XX公**商*记注册基本信息查*复印*。
7、《工伤认定申*补正材料通*书》(京东XX社工认补(2014)第XXX号)及《送达回证》。
8、王*工伤认定申*补正材料。
9、《工伤认定申*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调查*证通*书》及送达回证。
10、东*人保局向**、房XX、王XX、王XX调查*实并制作调查*录。
11、工作记录。
12、涉诉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局依法*出涉诉的认定工伤决定并送达双**事人。
在一审诉讼期间,威XX公**供了涉诉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作为证据,证明**人保局作出的涉诉工伤认定决定违法。
经*审质证,一审法*对上述证据作如下确认:东*人保局提交的证据1-12来源合法、内容*观真实,与本案具有**性,予以采纳。威XX公**交的证据系本案审查*象,对其证明*的不予采信。
一审法*已将上述证据材料全*移送本院。本院审查**定:一审法*对东*人保局、威XX公**审诉讼期间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所作认证符*最高*民法*《关**政诉讼证据若干*题的规定》的有**定,是正确的,本院做同样认定。
本院根据上述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认定以下事实:王*与威XX公**有**合同关*,合同期限从2013年9月18日至2014年9月17日。王*在与威XX公**行劳*合同期间,于2013年12月12日凌*在城XX巡逻时*受事故伤害,至眼部伤害。2014年8月22日经*都*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诊断为右眼结膜下异物、晶状体脱位。
东*人保局于2014年8月27日受理王*提出的工伤认定申*,并同时**XX公**发《工伤认定调查*证通*书》。根据东*人保局的调查,王*于2013年12月12日与威XX公**在劳*关*。2013年12月12日凌*王*在城XX巡逻时,不慎*到了铁架子上,造成*眼结膜异物,晶状体脱落。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和*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根据已查**实,王*于2013年12月12日凌*在城XX巡逻时*受事故伤害,事故伤害发生在工作时*,发生地属于*工作区域。威XX公**认可王*所受伤害系工伤,应*不认为王*构成*伤的主张*担举证责任。在涉案的工伤认定行政程*中,威XX公**能*供王*不构成*伤的任**据。东*人保局依据王*提交的证据以及自己的调查*事实,作出涉诉的工伤认定决定,符*上述法*的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法*判决驳回威XX公**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维持。威XX公**上诉理由没有*实根据和**依据,本院不予支*。依照《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威XX公**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 判 长 徐*
代理审判员 沈*
代理审判员 王X
书 记 员 石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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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20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