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间借贷和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一案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的赠与行为无效;
二、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款项97500元及利息(利息以97500元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8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0元;
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24年5月建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2024年7月,双方开始拜见彼此父母,2024年9月,原告经诊断确认怀孕,2024年11月,双方协商结婚事宜,最终将婚期定为2025年1月8日,2024年12月10日,因被告隐瞒已婚事实,原被告吵架等原因,导致原告意外流产,等到临近婚期,被告以虚构承接工程为由,要求推迟婚礼,原告多次催告被告确定婚期,被告均以不正当理由拖延。2025年2月,被告谎称回家取户口本后便不再与原告见面,3月,被告承认其已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在明知自己已婚的情况下,仍与原告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其行为构成欺诈,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导致原告承受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
基于以上事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根据《民法典》第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等规定提起诉讼,望贵院查明事实后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07/31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