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重庆市某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我方委托人,要求委托人退还货款(含货柜款)XXX 元并解除案涉《协议》。我方接受委托人委托后,经案件梳理,发现案涉法律关系实际为运输合同纠纷,且案涉《协议》的管辖约定存在争议,原告提交的协议有手写添加管辖内容,我方委托人持有的协议未明确管辖法院,遂在法定答辩期内就本案管辖权向受理法院提出异议,主张本案管辖约定不明,协议管辖无效,且案涉运输始发地、目的地均在境外,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李熙律师作为委托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开展核心工作:一是仔细核对原、被告双方提交的案涉《协议》,发现原告提交的协议中管辖条款存在手写添加的 “甲乙双方” 字样,我方委托人持有的协议无该手写内容,其余条款均一致,该手写添加内容未得到委托人认可,不能作为管辖约定的依据;二是结合《协议》约定的 “提货并运输至指定泰国厂家” 核心义务,明确本案并非原告主张的买卖合同纠纷,而是运输合同纠纷;三是依据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提出案涉协议中 “提交至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的约定未明确具体管辖法院,应视为约定不明,协议管辖无效;四是进一步指出案涉运输合同的始发地、目的地均在我国境外,根据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本案无运输始发地、目的地的管辖连接点,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庭审及审查阶段,李熙律师就上述观点向法院进行了充分、详实的举证和说理,提交了我方委托人持有的原版《协议》等关键证据,明确案涉管辖约定的瑕疵及本案管辖连接点的归属,坚决主张受理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重庆市某基层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全部采纳李熙律师的代理意见:一是认定本案法律关系为运输合同纠纷,并非原告主张的买卖合同纠纷;二是采信我方委托人提交的无手写添加内容的《协议》,认定案涉管辖约定未明确具体管辖法院,属于约定不明,协议管辖无效;三是确认案涉运输始发地、目的地均在我国境外,无相关管辖连接点,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终法院裁定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方委托人的管辖权异议主张获得完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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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