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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遗赠人可以主张取得遗赠房产的所有权并给予其他继承人合理补偿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甲的爷爷去世前留有遗嘱,爷爷在遗嘱中明确其名下的一套房产在其去世后留给甲。但甲的奶奶早已去世,爷爷奶奶有两名子女,一人是甲的父亲乙,另一人系甲的姑姑丙。乙对其父亲的遗嘱无异议,但丙认为遗嘱无效且即使有效,因房子是其父母的共同财产,其对母亲的份额在母亲去世时有权继承,父亲的遗嘱对其应继承的母亲份额不能处分。律师代理甲起诉丙和乙,要求确认房屋归甲所有,丙和乙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法院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并同时判决甲按照乙、丙对房屋享有的份额按照市场价值补偿给乙、丙。

律师点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本案,甲按照遗嘱可以继承爷爷全部的三分之二份额,且其对房屋也主张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归甲方所有能最大程度上减少纠纷,充分发挥房屋的居住、使用功能。但同时,因乙丙继承了母亲的份额,甲方应当对乙丙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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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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