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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强公证和诉讼程序的冲突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成*XX公*,住所地四川省成**成**万*北XXX号X栋X单*X层X号、X层X号。

法*代表人:杨X,该公***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广*XX律师。

被申*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XX,住所地四川省成**青羊*青羊*道XXX-X号。

负责人:林X,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X,四川时*经*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X,四川时*经*律师*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XX公*,住所地四川省成**成**万*北XXX号X栋X单*X层X号。

法*代表人:赵XX,该公**行董*。

原审被告:成*XX公*,住所地四川省成**天府新区华***大道南XXX-X-X号。

法*代表人:赵XX,该公**行董*。

原审被告:赵XX,女,1972年5月16日出生,X族,住四川省巴*市巴*区。

原审被告:冯XX,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X族,住四川省南江*。

原审被告:侯XX,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X族,住四川省南江*。

原审被告:胡XX,女,1966年11月27日出生,X族,住四川省成**成**。

案件概述

再审申*人成*XX公*(以下简*和XX公*)因与被申*人四川XX(以下简*XXX)、原审被告四川XX公*(以下简*XX公*)、成*XX公*(以下简*新川XX)、赵XX、冯XX、侯XX、胡XX金**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人民法*(2020)川民终1616号民事判决,向*院申*再审。本院依法*成*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

和XX公**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院申*再审。具体理由如下:一、本案依法*应*人民法*直接受理。1.二审法*混淆公*债权**与执行证书的区别。《最高*民法*关***债权**执行若干*题的规定》(2018年)第三条明*规定公*债权**为执行依据,执行证书仅仅是用来证明*权*和*务人之间履行情况*文*。故,作为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文*是指经**处公*并赋予强*执行效力的债权**,即《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而非执行证书。2.一审和*审法*受理并实体审理本案存在严*程*错误。根据《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之约定,合同各方*事人均约定通*公*赋予强*执行效力的方*解*本案争议,排斥了人民法*对纠纷的诉讼管*。合同的变更需要协商*致,XXX无权***更合同约定的管*方*,原公*赋予强*执行方*对双**事人仍具有**效力。3.四川省成**中级人民法*无权*理本案。根据《最高*民法*关**理涉及公*活动相**事案件的若干*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最高*民法*关**事人对具有**执行效力的公*债权**的内容**议提起诉讼人民法*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人民法*受理公*赋予强*执行效力的债权**案件,其前提只能*债权**存在错误被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对公*债权**有*议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依法*予受理。4.公*处应XXX申*出具《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决定书》,违反《具有**执行效力债权**公*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5.一审法*受理本案诉讼,极大地浪费*司**源,也加重了和XX公**诉讼费*担(一审诉讼费*391335元,二审诉讼费*214067元)。6.二审法*应*裁定驳回起诉。二、XXX明*和XX公**绝担保,和XX公**法*应*担担保责任。1.证人赵X证实,冯XX在(2017)川律公*内经*第26467号《具有**执行效力的债权**公*书》(以下简*26467号《公*书》)出具时*不在场,冯XX及其他股东*和XX公**保证合同均不知情。2.冯XX当庭陈*,XXX信贷工作人员潘X知悉冯XX不同意由和XX公**供担保,其后*与潘X发生争执,后*X将贷款展期文*中需要由和XX公**保的材料撤回。3.26467号《公*书》中所称“新川XX法*代表人赵XX、和XX公***代表人冯XX与XXX于2017年7月24日在公*员李X面前签订《最高*保证合同》”不是真实的。冯XX并未作为法*代表人在《最高*保证合同》上签名或同意盖*。4.XXX的授信合同均列明*XX、冯XX、侯XX保证担保,赵XX、胡XX抵押担保,但均未列入和XX公**保,不是因为疏漏和*错,和XX公***提供担保。5.XXX明*《2017年*(临时)股东*决议》股东*名是虚假的。在签订案涉《借款合同》《最高*保证合同》《最高*抵押合同》时,XXX要求提供股东*决议以符*程*要求,经*人自己制作了一份股东*决议并加盖*和XX公**印*,股东*决议上的三位股东*字,凭肉眼即可辨别*迹高*一致,均非三位股东*人签字,三位股东*有*与担保的事情,XXX对此是知情的。XXX作为金**构,严*违背金**构“审慎”审核义务,具有*大过失。和XX公**存在任**错,依法*应*承担担保责任。三、两审法*判决承担违约金*任*高。在没有*据证明*他损失的情况*,XXX的损失仅仅是资金**,复利**息已经*浮50%使其损失得到弥补。另外,目前民间借贷利*标准已为LPR,不应*以年**24%作为判定是否过高*标准。

XXX辩称,应*驳回和XX公**再审申*。一、本案由人民法*受理符*法*规定。1.债权*应*有*接起诉的权*。本案属于*事人因债权**的履行而产生的争议,不适用《最高*民法*关**事人对具有**执行效力的公*债权**的内容**议提起诉讼人民法*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最高*民法*关**理涉及公*活动相**事案件的若干*定》第三条的规定。2.在义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权**情形下,依具有**执行效力公*文*申*强*执行还是另行诉讼,是债权*的程*性权*,债权*有**行选择。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公*法》第三十七条的用语为债权*“可以”而非“应*”申*强*执行,应*理解*法*赋予债权*选择申*强*执行或直接诉讼的权*。其次,债权*放弃申*强*执行的权**提起诉讼,是对自己权**处分,并不损害义务人的权*,相*能*义务人重新获得诉讼抗辩的权*,实际上对义务人有*。并且,在债权*无法**强*执行程*解*争议的情形下,债权*最终*要通*提起诉讼来解*争议,故债权*放弃申*强*执行而直接起诉,有***省司**源,避免纠纷久拖不决。再者,当事人在办理强*执行公*时,仅是义务人作出自愿放弃诉权*接受强*执行的承诺,债权*并未作出任**弃诉权*意思表示。最后,目前的司**践已有*判案例认可当事人在选择直接起诉或申*强*执行上的意思自治。3.如债权*不享有*接起诉的权*,则现实存在的执行障碍将使债权*无法*得有*救济途径,同时*违背了赋予强*执行效力公*制度的本意。4.四川省成**律政公*处已经*具《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决定书》,XXX向*民法*提起诉讼符*《最高*民法*关***债权**执行若干*题的规定》的规定,人民法*应*受理。二、二审法*认定和XX公**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并维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1.四川省成**律政公*处出具的26467号《公*书》明*记载:和XX公**法*代表人冯XX于2017年7月24日在成**、在公*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最高*保证合同》,合同上当事人的印*、印**属实。和XX公**提供相*证据推翻前述公*证明,因此前述公*文*所证明*情况*实,和XX公**XXX签订《最高*保证合同》系双**实意思表示,合法**。2.和XX公**交的留存于**处的《2017年*(临时)股东*决议》上已经*明,和XX公***股东*致同意为XX公**债务提供连*保证责任。而对于**处或XXX而言,法*并未苛责也不可能*求其承担对股东*决议真实性的实质审查*务。综上,和XX公***承担担保责任。三、违约金*准既符*法*规定,也有**合同依据,应*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的“损失”不仅仅是指实际损失,还应**合同履行后*以获得的利*,没有*减违约金*余*。本案系金**款合同纠纷,不适用《关**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原审法*所参考的未超过24%的年**,依据系《最高*民法*印*〈关**一步*强***判工作的若干*见〉的通*》第二条第二款,民间借贷利*标准LPR的变化不影响本案利*、违约金*各项**利*上限的参考标准。《(人民币资金)流动资金*款合同》明*约定“……有**求甲方**贷款总额10%的违约金”,XX银行主张*违约金***的合同约定。

再审法*认为

本院经*查*为,和XX公**出的再审理由不能**,其再审申*应*予以驳回。

一、关**案是否应*由人民法*受理的问题。《最高*民法*关***债权**执行若干*题的规定》(以下简*《公*债权**执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债权*申*执行公*债权**,除应*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公*债权**等申*执行所需的材料外,还应*提交证明*行情况*内容*执行证书”、第五条规定“债权*申*执行公*债权**,有*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四)债权*未提交执行证书”、第八条规定“公*机构决定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当事人可以就公*债权**涉及的民事权**务争议直接向*民法*提起诉讼。”本案中,公*机构已经*案涉《最高*保证合同》出具《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决定书》,如果XXX仅以公*债权**向*民法*申*强*执行,人民法*将不予受理,XXX有**该民事权**务争议直接向*民法*提起诉讼。原审法*受理本案,适用法*并无错误。

二、关**XX公**否应*承担担保责任*问题。原审查*,26467号《公*书》载明:“兹证明*方**XX公**法*代表人赵XX、成*XX公**法*代表人冯XX与乙方*川XX的负责人方X于*〇一七年*月二十四日在成**,在本公*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最高*保证合同》,合同上双**事人的印*、印**属实。”本案二审审理过程*,和XX公**供了从**机构调取的《2017年*(临时)股东*决议》,该决议反映出和XX公**东*意和XX公**案涉债务提供担保,该决议文*中有*XX公**东*签名,并加盖**XX公******代表人冯XX的印*,故股东*决议的内容**式均符*《中华*民共和****》关****外提供担保的有**定。虽然原审中,和XX公**供证人赵X的证言,用以证明*XX公***代表人冯XX及和XX公**其他股东*不同意提供担保,但因赵X与和XX公**在利*关*,原审对其证言不予采信并无不当。现并无其它证据证明26467号《公*书》内容*误,该《公*书》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故二审认定和XX公**XXX签订的《最高*保证合同》合法**,并不缺乏证据证明。本案一审认定和XX公***代表人超越*权*订《最高*保证合同》,对保证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判决和XX公**案涉债务不能*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二审依据查**事实认定《最高*保证合同》有*,和XX公***对XX公**涉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因XXX未提起上诉,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适用法*并无错误。

三、关**约金*否过高*问题。本案是金**款合同纠纷,不适用一般借款合同的法*规定。案涉《(人民币资金)流动资金*款合同》明*约定,XX公**果违约,应*向XXX支*贷款总额10%的违约金。该约定是各方*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的禁止性规定,对当事人具有*束*。二审判决支*XXX主张*违约金600万*,适用法*并无错误。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成*XX公**再审申*。

审判人员

审判长蒋X

审判员郎XX

审判员郭**

二〇二二年*月二十日

法*助理胡*

书记员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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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4-19 16:00:00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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