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市鹤城区人民法*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1202刑初618号
公*机关*南省怀*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XX,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无业。因涉嫌犯非法*造枪支*,于2020年10月9日被怀*市公**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怀*市看守所。
辩护人舒**,湖南风云*师*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XXXX10376606。
根据湖南省怀*市中级人民法*指定,湖南省怀*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检二部刑诉[2020]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XX犯非法*造枪支*一案,向*院提起公*。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成*议庭,适用简***,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公*机关*派检察员杨XX出庭支*公*,被告人曾XX及其辩护人舒**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
湖南省怀*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017年,被告人曾XX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把射钉枪、一把气枪以及枪管、瞄准镜等配件,并在其位于*南省辰溪县孝坪镇合作XX**号家*,对买来的射钉枪和*枪进行改装,后*改装好的一把枪柄处印*“SDQ307A”等字样的射钉枪藏匿于*位于*南省辰溪县孝坪镇合作XX**号的家*,尚*改装完成*一把气枪藏匿于*位于**市鹤城区云XX*区**栋*单****室的住房。2020年9月19日,上述枪支*怀*市公**鹤城分局查*。经**市公**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曾XX改装的枪柄处印*“SDQ307A”等字样的疑似枪支*由射钉枪改制的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非制式火药枪,各机件完整,做射击动作,能**击燃底火,认定为枪支;被告人曾XX改装的另一把枪身无明*标识的疑似枪支*以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因枪管*失,无法*行测速试验,不能*定是否为枪支。
公*机关*交了书证被告人的户籍*料、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清单、接收/领取涉案财物清单、手机淘宝截图、指定管*决定书、指认涉案物品照片、情况*明、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曾XX的供述和*解,怀**鉴(痕检)字[2020]0116号鉴定书,现场勘查*录、现场方*图、平*图、现场照片、搜查*录、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讯问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
公*机关*为,被告人曾XX违反枪支**规定,非法*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支*行为应*以非法*造枪支*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曾XX判处有*徒刑三年。
被告人曾X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议,同意适用简***,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具有*白、认罪认罚、制造枪支*是为了进行违法*罪活动而是为了好玩,且起诉指控的大部分证据均系公**关*立案前收集,证据存在瑕疵,故建议法*对被告人曾XX适用缓刑。
经*理查**事实、证据与公*机关*指控一致。
另查*,公**关*侦查*程*,扣押了被告人曾XX的射钉枪改装的非制式火药枪1支、子弹17颗、瞄准镜1个、枪管1根、改装气枪1支。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XX的行为构成*法*造枪支*,公*机关*指控成*。被告人曾XX到案后*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以从*处罚。公**关*押在案的被告人曾XX的枪支、子弹、瞄准镜、枪管*系违禁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公*机关*量刑意见适当。非法*造枪支*系严*危*公*安**行为,社会危*性极大,不符*适用缓刑的条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XX犯非法*造枪支*,判处有*徒刑三年;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10月9日起至2023年10月8日止。)
二、公**关*押在案的射钉枪改装的非制式火药枪、子弹、瞄准镜、枪管、改装气枪,予以没收,由公**关*法*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南省怀*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刘*
人民陪审员 杨X
人民陪审员 罗*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