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XX,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守伦,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XX,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XX(曾用名夏XX、夏XX),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刚,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XX、刘XX因与被上诉人夏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人胡XX及委托代理人王守伦、刘XX及委托代理人陈XX,被上诉人夏XX及委托代理人王刚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30元,退还上诉人胡XX、刘XX各7765元。
审判长 陶加峰
审判员 邱XX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姚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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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3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1553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