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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胡XX、刘XX与被上诉人夏XX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XX,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守伦,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XX,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XX(曾用名夏XX、夏XX),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刚,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XX、刘XX因与被上诉人夏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人胡XX及委托代理人王守伦、刘XX及委托代理人陈XX,被上诉人夏XX及委托代理人王刚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30元,退还上诉人胡XX、刘XX各7765元。

审判长  陶加峰

审判员  邱XX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姚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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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3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1553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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