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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仓储保管人在仓储期间若存在保管不善、验收违约、未履行危险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约定返还仓储物等情况,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保管人有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导致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应担责,但仓储物自身性质、包装等问题造成的变质损坏除外。同时,保管人需按约定对入库仓储物准确验收,否则要承担损失。当发现仓储物有危及其他仓储物的情况,保管人要催告存货人处置,未履行此义务造成损失也需担责。合同期满或终止,保管人应按约定返还仓储物,否则构成违约。如果您在仓储保管方面遇到类似法律问题,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