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常用1
诉讼时效就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也就是说,合同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不起诉的便失去了胜诉权。更进一步说,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再来起诉,法院将不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然,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对方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可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诉讼时效适用于民法典中一般的时效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民法典》第136条第1项又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1年;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为1年。《民法典》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诉讼时效的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另外,民法典还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况。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断是指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果符合这两项规定的,当事人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简而言之,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以前经过的期间也包括在内,暂时中止一段时间以后继续计算,而诉讼时效的中断是以前经过的期间完全失去效力,从中断的事由结束后重新开始计算。
在实践中大家可能最易与诉讼时效相混淆的就是除斥期间这个概念,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只要期间经过,权利就消灭了,且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常用2
你好,根据相关法律对于民间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为三年。借贷双方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借款到期后,债务人没有返还借款,债权人明知债权已到期而债务人未能偿还欠款、权利遭受侵害而不追索的,即明知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借款到期日)三年内不主张,即认定超过诉讼时效。当然,如果在追讨借款的过程中,债务人又重新承诺了履行期限的,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该借款的诉讼时效从新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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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常用3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如果有确定的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期限为约定的还款日期期满后、或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的三年。期间如果有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的,则应按规定进行计算时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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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常用4
私人借款的借条有效期是,写还款时间的就是到期三年内,如果没有写还款时间最长20年。
借条的有效期是指借条的诉讼时效,借条的诉讼时效不影响借条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签订的真实有效的借条无论多久,借条本身都是有效的。时间只是确保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是否会得到法律的保护问题。
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一样要看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如果写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年。如果没有约定归还时间,则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以上是私人借款借条几年内有效期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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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常用5
超过诉讼时效上诉状,主要看你有新证据吗,一般情况会被驳回。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常用6
行政诉讼时效有以下几种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等情况,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常用7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具有如下特点: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常用8
房屋过户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也就是说你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你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后,必须在从知道起2年内提起诉讼,如果在两年内你没有提起诉讼,那么你将失去法院支持你诉讼请求的诉讼权利,也就是法院不会受理你的诉讼,但是你的实体权利还是有的,也就是说如果对方自愿履行,可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也就是你又拥有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常用9
一、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如果合同协议或者借条借据上约定还款日期的,按照合同的约定。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常用10
借条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债权偿还期限届满起计算。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第一次要求债务人偿还起计算。
如果借条未约定偿还期限,也未向债务人主张债权,那么此债权的时效为二十年,二十年后则不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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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常用11
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归结起来应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请求的,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这是诉讼合同无效有时效吗的内容,希望你采纳。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常用12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___一案,对上诉人_____________
不服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字第___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答辩书副本______份。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常用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前段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同时,为了避免当事人约定利率过高、债务人承担利息过高的情况,司法解释规定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常用14
需要这样否则很多案子不就是永远不会审讯完毕了。对当事人来说这些也可以说是解脱(改过自新的机会。也是审判人员安排工作的方法。拖太久对谁也不是好受的事情)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常用15
【1】拖欠工资的诉讼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拖欠工资,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3】拖欠工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4】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在解除劳动关系的一年内。以上就是顾问团为您整理分析的解答,如果您合同拟定上需要帮助可购买模板或请律师代写。您也可以直接联系客服为您解决问题(添加微信/打电话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常用16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财产损失之日起算,曾向对方主张过索赔的,诉讼时效在索赔时中断并重新开始计算。通俗点说,就是你最后一次向对方索赔的时候开始计算两年不起诉法院就不好支持了(如果对方以诉讼时效抗辩的话)。主张时效时效中断的,要向法院提供证据,比如证人证言、通话记录、催讨书面材料等等。以上就是顾问团为您整理分析的解答,如果您合同拟定上需要帮助可购买模板或请律师代写。您也可以直接联系客服为您解决问题(添加微信/打电话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常用17
一般来说,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丧失胜诉权,但不影响法院受理,法院在受理后,如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等情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如查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的,则支持债权人诉讼请求。以上就是顾问团为您整理分析的解答,如果您合同拟定上需要帮助可购买模板或请律师代写。您也可以直接联系客服为您解决问题(添加微信/打电话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常用18
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民法典实施之日超过1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1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2年。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民法典施行之日超过2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2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4年。以上就是顾问团为您整理分析的解答,如果您合同拟定上需要帮助可购买模板或请律师代写。您也可以直接联系客服为您解决问题(添加微信/打电话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常用19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___一案,对上诉人_____________
不服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字第___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答辩书副本______份。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常用20
你好,对于催物业费有诉讼时效吗这个问题,我国民法典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将导致权利的丧失或权利效力减损的法律后果。那么物业合同同样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并不是说,过了诉讼时效的物业费都无法主张了。如果物业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如经公证的催收单或其他方式行使债权的凭证;物业公司采取通过业主委员会催收物业费,由业主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据证明等,法院还是可以维护物业公司利益的。以上就是顾问团为您整理分析的解答,如果您合同拟定上需要帮助可购买模板或请律师代写。您也可以直接联系客服为您解决问题(添加微信/打电话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常用21
关于申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问题,一般认为,合同无效是法律对合同效力所作的强制性、否定性的评价,无论当事人是否实际履行合同,只要具备无效情形,合同便是自始、当然、确定的无效,该无效并不因时间的经过而变为有效。因此,申请确认合同无效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当事人均可以于任何时间申请确认合同无效。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常用22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以上就是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诉讼时效的答案了。以上就是顾问团为您整理分析的解答,如果您合同拟定上需要帮助可购买模板或请律师代写。您也可以直接联系客服为您解决问题(添加微信/打电话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常用23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月_日(_____)民初字第_号民事判决(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常用24
你好。借款合同起诉时效: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常用25
关于申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问题,一般认为,合同无效是法律对合同效力所作的强制性、否定性的评价,无论当事人是否实际履行合同,只要具备无效情形,合同便是自始、当然、确定的无效,该无效并不因时间的经过而变为有效。因此,申请确认合同无效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当事人均可以于任何时间申请确认合同无效。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常用26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视为是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期间,债权人如果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则保证人可以免责。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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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常用27
保证期间,又称为除斥期间或不变期间,它不同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理解保证期间,应把握五个关键点:
(一)保证期间是不变的,在合同签订时即已有了准确的界定。
(二)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果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主合同在期满时经协商达成“展期”(即延长履行期日),此展期协议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则起算点顺延至“展期”届满之日,如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则起算点不变。
(三)保证期间的“长”与“短”,如果有约定则以约定的有效,称之为“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则执行担保法及《解释》规定的法定期间六个月,称之为“法定保证期间”。
(四)依据《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出现“约定”的保证期间“终结日”早或等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则视为未约定,执行担保法规定的六个月的标准;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是截止到“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没有准确期日)”,则视为约定不明,执行两年的规定,这是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标准,但应明确这一时间仍然是不变期间。
(五)以准确具体的起算点为标准,依据“约定保证期间”或“法定保证期间(原则是六个月,例外是两年)”的内容,即可准确计算出保证期间的终止日。
因为保证期间是不变期间,保证期间届满日之前债权人是否依法及时行使权利对保证人应否承担法律责任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依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债权人依法定要求主张权利,则发生保证期间向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转换;如果债权人未依法定要求主张权利,则发生保证人因保证期间届满而免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为了便理解,下面分两类来分析保证期间向保证合同诉讼时效转换的关系:
(一)就一般保证而言,由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故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即法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对以上引用的法律规定,理解中应把握三点:首先,如果债权人要追求让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后果,就必须在保证期间之内(届满之日前)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债权人就丧失了实体上的胜诉权,即保证人免承担保证责任;其次,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对象(即被告方)只能是主合同的债务人,而不能是保证人;最后,只有当诉讼文书或仲裁文书生效之日起,保证期间的法律意义即告终结,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即开始起算,保证期间已转换成为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期间;如果没有债权人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这一“前置”条件,则保证期间就不能转换为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即保证合同就丧失了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在此特别说明担保法规定“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其法律用语的本义是“保证期间终结”,而不是“保证期间的中断”,因为保证期间是不存在“中断”的。考虑到诉讼或仲裁的提起到权利义务关系的最终确定有一段审理或仲裁过程,司法解释规定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生效之日”,所以,审理或仲裁的过程是一段“空白时间段”,既不是保证期间,也不是诉讼时效。
(二)就连带保证而言,因其法律特征是主债务人与保证人对债权人连带承担责任,故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即法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对以上引用的法律规定,理解中应把握三点:首先,如果债权人要追求让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后果,就必须在保证期间之内(届满日之前)提出主张权利的要求,如通知等,这里的“要求”仅限证明债权人主张权利,而不同在一般保证中要求“诉讼”或“仲裁”;其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直接对象必须是保证人,而不能仅针对主债务人提出;最后,只要能证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之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保证期间在主张权利之日起即丧失作用,进而自然转换为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即开始起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从以上两方面分析可以看出,针对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而言,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之内履行法律规定的行为(诉讼或仲裁、主张权利),才能使保证期间及时有效地转换为诉讼时效期间,这是债权人对保证人保全实体权利的法律条件:如果未实现这种“转换”,则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就不存在,保证人无条件地免除保证责任。
【法官点睛】:保证期间虽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但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则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而诉讼时效又存在着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所以,担保之路确实是漫漫又长长。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常用28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下面我整理了,盼望大家喜爱! 借条和欠条的区分
1、含义不同 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条因借贷而产生,有特定的借款事实,是由债权人将自己的钱借给债务人而引起的。 欠条是对债权债务主体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因买卖、承揽等关系的清算,而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可以说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确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肯定是借款。
2、形成缘由不同 借款形成的缘由是特定的借款事实; 欠条形成的缘由许多,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等等。
3、诉讼时效起始期间不同 未规定具体还款期限的借条及欠条的诉讼时效不同。对 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属 双方对债务的履行商定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八十八其次款其次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预备时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爱护。 有特别状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由此可见,债权人将自己的钱借给债务人时,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被侵害,所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头计算。 对 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因此,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见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4、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不同 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 通过借条本身较易 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只需向法官简洁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爱护。对方如要抗辩很困难,并且要提出相应的抗辩证据。 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需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假如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需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如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从事的交易行为无效,象赌博负债形成的欠条依法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见权利的凭证。 因此,手持欠条、借条的债权人面临的诉讼风险也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这就要求我们留意,在他人出具条据时要写明是欠款还是借款,要注明出借人、借款人、欠款人、借(欠)款时间、借(欠)款金额、金额大写、还款时间、签字、捺印等要素,这样在消失纠纷时,法院可以结合具体案情,作出正确的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借条与欠条诉讼时效的比较
一、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与欠条的诉讼时效问题 借条与欠条均是用来作为某种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或凭证,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的书面凭证。而欠条是对债权债务主体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和债务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恳求爱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时起算。假如在借条和欠条中规定了具体的还款期限,那么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即两年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
二、借条与欠条中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 现实生活中,借条或者欠条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现象特别普遍,那么如何计算其诉讼时效呢?
1、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 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 债务人在商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何时开头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5号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商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刻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依据 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假如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始终未主见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其次天开头重新计算。 对 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主见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假如权利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曾主见过债权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例如,张三本应立刻付款给李四,但由 奖金问题而无法付款,经李四同意,张三 20xx年8月8日写了一张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给李四,之后李四碍 情面,始终未向张三主见还款,到20xx年9月9日李四方拿出欠条要求张三还款,那么,李四的主见将因超过了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由 ,其诉讼时效从20xx年8月8日之日起两年,即20xx年8月7日。假如期间李四有证据证明始终向张三主见还款,那么适用时效中断的规定,比如,李四20xx年8月曾向张三主见还款,那么时效中断,从李四主见的日期开头计算两年,即时效到20xx年8月止。
2、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的诉讼时效。 但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两者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则是有区分的。 对 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见债权之时开头计算为2年。出借人再次主见债权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应留意依据法律规定,假如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xx年内始终不主见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出借人的债权丢失了法律的爱护。也就是说,借条的最长时效为20xx年(不是说不管你主见不主见都有20xx年诉讼时效,而是始终未主见的,超过20xx年将得不到法律的爱护,只要出借人提出还款主见,从主见的日期开头计算时效2年)。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常用29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爱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恳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担当的义务。那么你知道有哪些吗?下面_我整理了,供你参考。 借条诉讼时效如下:
1、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假如借条注明白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
2、假如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 和 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如何履行均有规定。 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根据商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61条规定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酬劳、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所以,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属 履行期限未届至的情形,债权人虽然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预备时间。 在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事实上存在如下几种类型:
(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刻履行,事实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而在此,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任何限制。
(2)假如当事人协商全都,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事实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 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假如当事人就履行期限协商不成,在任何一方提出了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诉讼时效自该合理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见一次权利,债务人当即明确拒绝,而该拒绝又是在行使抗辩权,例如,债权人未给债务人必要的预备时间,债务人拒绝即属 行使抗辩权,或者债务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那么,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
(4)债权人向债务人主见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5)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见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状况下,双方商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延长阅读: 借条超过时效的法律处理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然后依据1997年4月16日法复1997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爱护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处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 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爱护。
2、假如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由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的法释1999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爱护。所以,在超过诉讼时效之后,借款人法律地位虽然不肯定等同 信用社,但是仍旧可以考虑实行这种措施,总比毫无方法强吧。
3、需要留意的是,假如欠条所针对的对象是拖欠的租金,那么诉讼时效仍旧根据一年处理。依据20xx年12月25日法研20xx122号最高人民法院讨论室关 对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复函之规定: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未转变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因此,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所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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