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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借款合同必备(模板8篇)

担保借款合同必备1

()银借合同字第______号

经中国××银行________(下称贷款方)与________(下称借款方)和________(下称担保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_______(种类)贷款(大)___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_,还款期限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利率按月息_____‰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

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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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用款计划│ 分期还款计划 ┃

┠───────┬───────┼──────┬───────────┨

┃日期│金融 │日期│ 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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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贷款方应在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前提下,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加息。

第三条借款方愿遵守贷款方的有关贷款办法规定,并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违约部分,按规定加收______%利息。

第四条借款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____、______愿作为借款方对合同载明的全部贷款正当使用和按期还款的保证人。对借款方转移贷款用途等违反合同的行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由保证人承担代偿责任。

保证人相互间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借款方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贷款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贷款方按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第六条贷款到期,由借款方及保证人负责偿还贷款本息。借款方及保证人到期不能归还,又未与贷款方签订期协议的,从逾期之日起,贷款方加收______%的利息,并可以从借款方及保证人的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第七条当借款方及保证人发生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时,借款方、保证人愿以其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所欠贷款方的贷款本息。

第八条借、贷及保证人各方发生纠纷,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借、贷、保证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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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方│贷款方┃

┃借款单位:│贷款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负责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经办人(签章)┃

┃开户银行及账号:│┃

┠───────────────┴──────────────────┨

┃借款方保证担保人(1) ┃

┃保证担保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开户银行及账号:┃

┠──────────────────────────────────┨

┃借款方保证担保人(2) ┃

┃保证担保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开户银行及账号:┃

┠──────────────────────────────────┨

┃借款方保证担保人(3) ┃

┃保证担保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开户银行及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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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借款合同必备2

出借人(甲方):

借款人(乙方): 身份证号:

担保人: 身份证号:_ _________ __________ ___

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望共同遵守。

一、乙方借款人向甲方借款用途为:生活用款。

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_ 元(大写: ),月息2.5分。

三、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于合同签署时将上述款项交予乙方,不另附借据收据,合同签字即视为款项收付。

收款人现已收到上述借款(盖章签字确认): 。

四、还款方式: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

五、分期还款的乙方于合同生效后的次月(公历概念)约定还款日起开始还款,实际占用天数小于一月的按一月计算。

六、乙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每一还本付息日的零点以前,将应还欠款本息足额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还款账户中,或亲自交予甲方本人,以银行回执、收据为准。若发生借款逾期,则该期未还借款本息的逾期、违约等款项,应在归还逾期借款本息时一并缴付。乙方及保证人提前还款,未足一月的利息,按照一月收取。乙方每期还款清偿顺序依次为欠款利息、罚金、违约金、延迟履行金、交通费、律师费,剩余视为偿还本金。

七、保证担保:

1、为保障甲方(以下或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同意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实现债权的费用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人的担保范围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逾期、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及实现担保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拍卖费用、变卖费、通知担保人费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

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2)本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日到期;(3)借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本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日届至及借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可以在保证期间内随时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乙方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甲方按自身业务操作规定出具和记载的凭证为准。

3、保证期限为: 贰年 ,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到期)之次日起开始计算。

4、保证人根据本合同对借款人所欠债务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全部债务,保证人均应无条件地作为第一债务人按甲方的要求直接向甲方支付;保证人在此确认,无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甲方均有权先要求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保证人在此明确放弃要求先履行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抗辩。

5、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全程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止。保证人同意,经甲方同意展期、重组的借款,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自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乙方没有依照本借款合同规定履行债务的,在上述约定的保证期间内,甲方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甲方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在原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内,未经甲方和保证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债务。

八、保证与陈述: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及保证人(后者下文或合称为“担保人”)向甲方各自陈述和保证如下:

1、借款人及担保人均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签署本合同是借款人及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其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对保证担保而言,自然人保证人在此承诺,如发生保证人失踪、下落不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则将由其监护人、财产监(代)管人以保证人的财产为限对债权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如保证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将以其遗产对债权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3、借款人或担保人(自然人)的工作、住所(或联系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或担保人(法人)的住所、联系方式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发生变更的一方应在该变更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5、借款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的还款计划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并保证在借款期间,将根据甲方不时提出的要求,提供、增加或变更甲方满意的担保措施。

6、担保人确认如已依据本合同承担了有关担保责任,则在甲方于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被清偿完毕之前,担保人暂不向借款人行使因其履行担保义务而产生的对借款人的追索权。

7、担保人确认,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借款人向甲方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的行为被依法撤销的,担保人于本合同项下担保义务即时自动恢复;如此时原有担保已经释放的,担保人应当在担保义务自动恢复后的5个工作日内配合担保权人重新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办理登记或交付,或者提供担保权人满意的其他担保。

九、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3、借款人向甲方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4、借款人拒绝或阻碍甲方监督检查借款使用情况、保证人资信状况或担保物状况的;5、借款人违反所在国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6、借款人提供的担保人已经或将要不再具有提供与借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违反其签署的担保文件的,或由于担保人的其他行为,如担保人出国未征得甲方同意等导致其丧失担保能力,或担保能力明显下降且没有重新落实甲方认可的相应担保的;7、借款人或担保人与他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甲方权益的合同协议的;8、借款人违反其与甲方之间所签署的任何其他合同协议约定的;9、借款人或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或被法院及其他有权机关监管、冻结其财产的,或者被宣告破产的;10、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监(代)管人或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监(代)管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11、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的;12、借款人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的;13、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人违反本合同有关担保条款,或在另行签署的担保文件项下发生违约的。

14、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担保人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担保人向甲方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的;

(2)、担保人违反各自应承担的本合同中有关担保规定的;

(3)、 担保人违反本合同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的;

(4)、担保人(自然人)发生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监(代)管人或监护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接受继承、遗赠的,或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监(代)管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担保人(法人)进入或可能进入停产、清算、解散、被撤销、破产、减资、兼并、重组、分立或重大诉讼、仲裁、行政程序,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

(5)、担保物的全部或部分灭失、毁损、没收、征用、依法扣押、查封、强制收购或执行,或价值减少且未获及时补救等,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

(6)、 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或违反为本合同项下借款而签署的其他担保文件项下义务的。

十、违约处理: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可酌情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进行处理:

(1)、有权按照欠款总额的30%收取违约金。

(2)、有权单方面调整借款人的还款方式。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

(4)、有权单方面调整借款人的借款支付方式。

(5)、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经甲方认可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6)、按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的约定处分质物,清偿借款本息,或依法追索保证人连带责任;

在上述情况下,借款人及各担保人同意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并承担因其违约对出借人/担保权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一、借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承担本合同项下的相关费用和税费。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能依照本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责任义务,致使甲方决定通过其他途径采取补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在内的一切费用概由借款人承担。

十二、本合同中“保证担保”条款的内容,如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本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1、各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是相互独立的、不可撤销的、持续的,并不受本合同中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其他任何原因而有所改变,也不因甲方与借款人协议变更本借款合同、甲方同意借款展期、重组及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发生任何变故而改变。

2、本合同各方在本合同签署页填写的地址为各方同意的通讯或送达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已送达;该地址如有变动,变动方应于变动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签约各方,否则对其他各方不生效(但甲方地址发生变动的,仅需于营业场所或其他途径进行公告)。

3、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并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违约金、为归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违约金导致相关费用全部清偿时终止。本合同之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十三、本合同正本共四页,一式二份,各方当事人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本合同由下述当事方签署。各方在此确认,在签署本合同时,各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各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出借人(甲方):

住所地: 签署日期:

借款人(乙方)(盖章):

住所地及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保证人确认(签字画押):

住所地及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保证人确认(签字画押):

住所地及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担保借款合同必备3

经______________(以下称贷款方)与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自____________起,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___________(种类)贷款(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用于_____________,还款期限至_____________止,利率按月息_______计算。

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方法计算。

第二条贷款方应在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前提下,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

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相同。

第三条借款方愿遵守贷款方的有关贷款办法规定,并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对违约部分,按规定加收借款本金______%的滞纳金。

第四条借款方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如需延期,借款方必须在贷款到期前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方审查同意,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借款方不申请延期或双方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的,从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天,借款方向贷款方支付借款本金______%的滞纳金,贷款方可随时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逾期

贷款本息。

第五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借款方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

对借款方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贷款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贷款方按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第六条借贷双方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方式解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及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办理。

第八条本合同从借、贷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___贷款方: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担保借款合同必备4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自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______________贷款______________。借款、还款计划如下:

分期借款计划:

分期还款计划日期:

金额:

利率:

用途:

日期:

借款本金:

第二条 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

第三条 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

第四条 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 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

第六条 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第七条 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______________作担保。

第八条 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人连带偿还本息和逾期罚息。

第九条 补充条款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借贷款双方各持正本一份,担保方一份,公证处一份。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贷款方:__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担保方:__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担保借款合同必备5

甲方(抵押权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抵押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车辆就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抵押物

乙方提供的抵押车辆的详细情况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为准。

第二条  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该抵押车辆账面价值为_____元,评估值为_________元,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车辆的抵押价值总额为_______元。

第三条  抵押物的清点、登记

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抵押期间,该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2、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抵押车辆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担保手续。

第四条  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1、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2、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_____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险项目如下:1、机动车辆损失险;2、机动车辆强制险;3机动车辆座位险;4、第三者责任险;5、盗抢险;6、自燃险。

2、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致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3、抵押车辆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小于抵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额。

4、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

5、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车辆,也不得对抵押车辆增、拆、改、修。否则,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6、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可继续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和保修及年审,其一切费用开支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确保抵押车辆价值不致非正常减少,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7、抵押车辆毁损的,乙方应在五日内将抵押车辆恢复原状,未能恢复原状的,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等价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

8、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车辆,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车辆价值的任何行为。

9、抵押车辆价值减少时,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10、乙方保证对抵押车辆享有所有权。

11、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12、乙方不得隐瞒抵押车辆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情况。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车辆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约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车辆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

在甲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的____天内未受乙方清偿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继续追偿。

第八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通知

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地址:______邮编:_____传真:____

2、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提供地址、传真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其他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______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不论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与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签订的其他反担保协议有效与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日,抵押物清单。

担保借款合同必备6

编号: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拟向___________(债权人)借款___________万元,同时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向___________(受托银行)申请出具不可撤销的保函,为此,委托人与受托银行双方达成本协议。

一、委托人向___________(债权人)借款___________万元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受托银行出具以___________(债权人)为受益人,担保金额为___________万元的有(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

二、保函自受益人接受之日起生效,截止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三、委托人按以下要求在受托银行存入保证金,作为保函项下的专项支付资金: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存入______元,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存入____________元,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存入____________元。

四、

.受托银行出具保函之前,委托人由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____________提供第三方反担保,受益人为__________________(受托银行),担保金额为____________万元。委托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由受托银行代替偿还本息后,____________(反担保人)代委托人归还受托银行所垫付资金。

.受托银行出具保函之前,委托人以可转让的自有资产____________万元(其中企业债券______万元,金融债券______万元,国库券______万元)作为抵押,当委托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由受托银行代替偿还本息后,受托银行有权将抵押资产折价或变卖,并从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第三方反担保金额、抵押资产现值合计不低 受托银行出具的保函额度。

五、保函有效期内,受益人凭保函和证明其与委托人借款关系的文件,有权要求受托银行划付偿还贷款本息的资金。受托银行审查无误后,通知委托人并主动从其结算保证金存款帐户中办理划付手续;保证金存款帐户不足以支付的,可从委托人其他存款帐户中支付。

六、受托银行代付贷款本息后,享有此债务追偿权,委托人予以承认,并承担垫付款项的利息。委托人在接到受托银行通知的30日内,归还受托银行垫付款项的本息。

七、受托银行代垫资金按建设银行其它贷款计收利息,超过30日不还,按逾期贷款加收20%利息。

八、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借款合同发生变更,委托人应事先通知受托银行。在得到受托银行书面认可后方可变更。

九、委托人按保函额度____________‰的费率按年支付担保费,共计______元。担保费 每年______月______日交纳。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银行各执一份。协议中任何条款的修改、增加须经双方同意。

一、本协议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双方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办理。

委托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受托银行:(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担保借款合同必备7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以下称丙方):_______________

因甲方的请求,丙方愿意为甲、乙签订的________年_____字第_____号合同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甲方还款的保证人。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按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丙方保证金额为甲方根据________年_____字第_____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向乙方借用的_____(币种)资金本金(大写)__________整及其相应的利息、费用。

第二条丙方对上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甲方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偿

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偿。丙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款

通知后_____个营业_____日内清偿上述款项。

第三条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甲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文件及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

第四条丙方机构若发生变更、撤销,丙方应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和甲方,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承担。

第五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应征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本合同生效后,丙方有权以甲方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材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七条本合同的保证金额随甲方偿还或丙方代为清偿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本金、利息、费用的数额而相应扣减。

第八条丙方代甲方清偿借款本息、费用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委托丙方开户金融机构从丙方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并可视情况按保证总额的_____%向丙方收取违约金。

2.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应由变更后的机构按保证总额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直接经济损失。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4.甲方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未经丙方同意擅自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的,丙方可以自行解除担保义务。

5.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商定如下:_____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_____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甲、乙、丙三方商定的其它事项:_____

第十三条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自主合同生效之_____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公章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公章__________丙方:公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

年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_日

签订合同地点:_____省(市)_____市_____县(区)

担保借款合同必备8

借款合同的担保,是指借款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经两边协商采取的促使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保证他方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手腕。它是保证借款合同履行,幸免或减少贷款风险,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一种法律制度。借款合同的担保源于债的担保制度。在民法理论上,债的担保有一样担保和专门担保之分。

(1)一样担保是指债务人必需以其所有的全数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

(2)专门担保是相对一样担保而言,它并非以债务人的一样财产作为债权担保,而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特定的人一样财产(包括信誉)作为债权担保,其目的就在于保障特定的债权。依照担保内容的不同,又将专门担保分为人的、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三类。所谓人的担保,是指由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以其一样财产和信誉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其典型形态为保证;所谓物的担保,是指以当事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要紧方式有抵押、质押、留置、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所谓金钱担保,指通过必然金钱的得失来催促当事人踊跃地、适本地履行自己的债务,保障债权实现,要紧用定金方式。我国担保法所称担保专指专门担保,不包括一样担保。担保法确立的担保方式要紧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既有人的担保,也有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而依照贷款通那么的规定,借款合同的担保只能适用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留置和定金这两种担保方式不适用于借款合同。担保法明确规定,保证、抵押、质押均必需采取书面形式。考虑到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担保法在第93条又作了说明性规定“: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能够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也能够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因此,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既能够采纳由出借方、借款方、担保方三方当事人一起协商在借款合同中设立担保条款、并由担保方在合同中签字的方式,也能够采纳由贷款方与担保方签定担保合同的方式。究竟采纳何种方式,由担保人和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一起协商确信。

一、担保法律关系研究担保法律关系,关于正确确信诉讼主体,认定合同的法律效劳,明确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担保法律关系的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

(一)主体担保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同意担保的一方和提供担保的一方。

1.同意担保的一方在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中,同意担保的一方是贷款人,一样是案件中的原告。

2.提供担保的一方在担保借款合同的纠纷中,提供担保一方,在保证担保中,只能是第三人,在抵押和质押担保中,既能够是借款人,也能够是第三人,他们一样是诉讼中的被告。保证人、抵押人和出质人是有资格限制的,对此,担保法别离作了明确规定:

(1)保证人。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能够作担保人。依据担保法第8条、第9条、第10条的规定,国家机关(除经国务院批准主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之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集体,未经企业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2)抵押人。抵押人必需是能够设立抵押的财产的所有权人、处分权人或所有权人授权的人;依法不能抵押的财产的所有权人或处分权人不能作为抵押人。依照担保法第34条第5项的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利用权能够设立抵押。那个地址,承包人既不是土地的所有权人,也不是土地的处分权人,仅是土地的利用权人,但因经发包人既所有权人授权同意,承包人即能够将土地利用权进行抵押。财产所有权人的授权同意,应以为是抵押权利的让渡,事实上也是处分权的转让。在此种情形下,若是发生纠纷,因财产所有权人不是抵押人,而不能成为被告,但案件处置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应将其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实践中应注意的是,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集体,未经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既然不能作为保证人,也就不能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借款设立抵押。也确实是说,当抵押人为借款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时,应受前述有关保证人的资格限制。固然,这些单位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借款设立抵押是许诺的。

(3)出质人。出质人必需是动产质物的所有权人、质押权利凭证中的债权人,依法能够转让的股票、股分的持有人,商标专用权、专利权、高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享有人等。并交回贷款人。除此之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证性质的书面文件,包括信函、等,也属于保证书的范围。在这种情形下,只要贷款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都应认定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可见,保证是诺成性法律行为,保证合同一经订当即告生效。

(二)抵押的生效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当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贷款人称为抵押权人,以财产设立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定抵押合同的方式主权有两种,一是签定单独的抵押合同,二是在借款合同中订立抵押条款。但抵押合同签定后,抵押权并非妥然生效。依照担保法第42条的规定,以该条所列财产抵押的必需向法定的记录部门办理抵押物记录,记录之日即为抵押合同生效之日。未办理抵押物记录,或记录机关不是法定机关的,抵押合同不生效;担保法第43条规定,抵押人以第42条规定所列财产之外的其它财产抵押的,能够志愿办理抵押物记录,抵押合同自签定时生效,因此,抵押合同签定后,因抵押物的不同性质,分为签定当即生效和签定并经抵押物记录才生效两种情形。但担保法第43条第2款同时又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记录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为了保证信贷资金平安,贷款通那么规定,抵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与贷款人签定抵押合同,并办理记录。

(三)质押的生效依照担保法第63条和第75条的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质押合同和抵押合同一样,必需采取书面形式,签定方式也要紧有单独签定质押合同和在借款合同中设立质押条款两种方式。但二者不仅在客体即担保上不同,在合同生效要件上也是不同的。有的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办理抵押物记录,而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转移质押物的占有,或是办理质押权利的记录。

三、担保的法律责任担保合同法律效劳不同,担保人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方式、范围也不相同。

(1)保证人的责任。在一样保证的借款合同纠纷中,保证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代为履行归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义务。依照担保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一样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能够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一样保证的保证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一样是第二被告,而且,只有当主债务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其财产仍不能清偿全数款项时,一样保证的保证人材能产生代为归还的义务。这确实是一样保证人的“检索抗辩权”或称“先诉抗辩权:可是,担保法第17条第3款又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形:

(1)债务人在居处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义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舍弃检索抗辩权的。只要具有其中一种情形,一样保证的保证人就不得行使检索抗辩权。在连带保证中,贷款人不归还贷款本息的,法院即能够强制执行作为第一被告的借款人的财产,也能够强制执行作为第二被告的保证财产,担保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能够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能够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依据这一规定,从理论上讲,贷款人既能够将借款人作为第一被告,保证人作为第二被告,也能够将借款人、保证人单独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从审判实践上看,除非显现借款人破产、撤销、注销、下落不明等情形,贷款人不宜仅起诉保证人,仍应将借款人作为第一被告、保证人作为第二被告提起诉讼。这是因为,法院在审理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时,要查清某些案件事实,如贷款人是不是按时汇付贷款,借款人是不是已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主合同是不是合法有效,主合同两边当事人是不是存在彼此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等,都应有借款人参加。不然,无益于查清事实,正确裁判案件。因此,当贷款人将保证人单独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时,如不存在上述情形,法院应追加借款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2)抵押人的责任。在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中,借款人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信的日期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有权将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丧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3)出质人的责任。在质押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信的日期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有权将质押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或将质押权利兑现、转让,所得价款先受偿。出质人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或丧失债权、股东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担保借款合同必备(模板8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