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实际生活中,彩礼款的给付、接受,不仅是婚约中的男、女双方当事人从事的行为,而是在双方父母或亲属通过婚姻介绍人给付另一方父母或亲属。一旦解除婚约发生纠纷后,诉至人民时,诉讼主体有的列男女;有的列婚约关系的男女双方父母;有的列男女双方及其父亲,做法不一。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为将来结婚而举行定婚仪式,而这种仪式,一般情况下,不是男女双方个人的行为,而是在男女双方亲友和其他参与人的参与下进行的,且彩礼款的具体数额,一般也是在男女双方的直系亲属作出明确同意的表示后达成的,这种彩礼款的给付是男、女双方两家的行为,绝对不是其个人的行为,一旦发生婚约财产纠纷,应将男、女双方及其父母列为诉讼主体较切合实际,又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涉外民事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当事人必须是发生民事争议一方,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借贷纠纷案件,案件的诉讼主体必然是债权人或债务人或与债权债务有利关系的第三人。
二、当事人必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凡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他人的名义进行诉讼的人,如诉讼代理人等都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三、当事人受裁判的拘束。如果参加案件诉讼的人虽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但不受裁判的约束的人,如证人等就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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