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人民以仲裁裁决书送达超过规定期限,不符合仲裁程序,违反办公厅〔1995〕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通知”(简称〔1995〕38号文)规定为由,裁定撤销仲裁裁决。〔1995〕38号文第三条规定中提到的六个月期限,指的是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不包括送达仲裁裁决的期限。以仲裁裁决送达超过六个月规定期限,不符合仲裁程序,违反〔1995〕38号文规定为由,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既于法律无据,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各地人民凡发现在审判工作中存在上述问题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特此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不需要报最高人民批准的,只要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都是可以向当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