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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监外执行检察院让我写检讨书怎么写?

188****5956 安徽-阜阳 刑事诉讼咨询 2020.01.24 17:15:01 457人阅读

你好 我是监外执行 检察院让我写检讨书 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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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讨书的格式怎么写
1、标题:一般标题会直接写“检讨书“,但也可以指明是对某件特定事情的检讨,如“关于无端旷课的检讨书”。
2、尊称:尊称是对呈报对象的一个称呼,但为了表现对他的敬意,则会加上“敬爱的”,“尊敬的”礼貌用语,如“尊敬的校领导”。
3、正文:正文是检讨书的核心所在,一般分三段,
第一段要简明扼要地叙述自己所犯的错误,
第二段则要表达自己对这个错误的认识,可以先自己意识到做错了事或者是列举这件事造成了哪些不利影响,最后一段就要提出怎样改正这个错误,列举出具体的解决方法,不要夸张,要实事求是,能实际实施的才行。
4、落款:落款也就是整个检讨书的结尾,一般会署名并协商签写检讨书的日期。

2020-11-20 03:38:03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检察院监督执行死刑时的工作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十三条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时,检察人员应当在场监督,第十四条执行死刑完毕,法医验明罪犯是否死亡时,检察人员应当在场监瞥。检察人员对法医出具的结论有疑问的,应当立即向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提出。第十五条在执行死刑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照,摄像,对形成的资料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保存和管理。第十六条执行死刑后,临场监督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执行人民的相关文书上签名确认,同时应当填写死刑临场监督笔录,签名后入卷归档。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在死刑临场监督过程中,发现有玩忽职守、或者等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处理。

我国现行法律对刑事执行规定得过于简单,对刑事执行的监督规定就更为简单,执行监督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1、对刑事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规定不完善。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的监督方式由抗诉变成提出纠正意见,直接影响了监督的力度和效果。因为抗诉可以引起再审程序,而提出纠正意见虽然可以使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做出的却是最终裁定。

2)监督行为置后。的裁定做出后,即使提出了纠正意见,但由于裁定已经生效执行,有的罪犯已经减去余刑或者假释,有的罪犯已经出监,无法找回,客观上给监督工作造成一定的难度。有的情况下,驻所检察室接到“减刑、假释”的裁定书后,着手审查、调查后再提出纠正意见往往超过了20日,而人民又以超过法定纠正期限20日为由而裁定驳回不予受理,使监督工作无法有效开展。此外,对于保外就医的案件由报主管部门批准即可,一经决定就可以释放,而提出纠正意见往往只能是事后监督。
2、对监管活动的监督规定不完善。法律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基本上没有涉及,完全取决于的内部规定,如通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检察细则来规范,无形中降低了监督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由于监管活动是刑罚执行的实际过程,其中的监管改造工作是刑罚变更执行的依据,因此,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应当是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但目前法律对此没有具体规定,给监督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况且,监督工作离不开被监督者的配合,即被监督者如果不配合监督,则监督意见难以落实。

我国现行法律对刑事执行规定得过于简单,对刑事执行的监督规定就更为简单,执行监督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1、对刑事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规定不完善。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的监督方式由抗诉变成提出纠正意见,直接影响了监督的力度和效果。因为抗诉可以引起再审程序,而提出纠正意见虽然可以使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做出的却是最终裁定。

2)监督行为置后。的裁定做出后,即使提出了纠正意见,但由于裁定已经生效执行,有的罪犯已经减去余刑或者假释,有的罪犯已经出监,无法找回,客观上给监督工作造成一定的难度。有的情况下,驻所检察室接到“减刑、假释”的裁定书后,着手审查、调查后再提出纠正意见往往超过了20日,而人民又以超过法定纠正期限20日为由而裁定驳回不予受理,使监督工作无法有效开展。此外,对于保外就医的案件由报主管部门批准即可,一经决定就可以释放,而提出纠正意见往往只能是事后监督。
2、对监管活动的监督规定不完善。法律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基本上没有涉及,完全取决于的内部规定,如通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检察细则来规范,无形中降低了监督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由于监管活动是刑罚执行的实际过程,其中的监管改造工作是刑罚变更执行的依据,因此,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应当是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但目前法律对此没有具体规定,给监督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况且,监督工作离不开被监督者的配合,即被监督者如果不配合监督,则监督意见难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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