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名社区工作者,在调解居民纠纷是遇到一个问题,想咨询一下,这个居民是一名无子女无配偶的孤寡老人,能独立生活,能自理,有一个姐姐三个妹妹,他性格怪异每天砸邻居家墙,还无端谩骂楼上楼下邻居,邻居怀疑他有精神病。他的姐妹都管不了他,也不同意去鉴定是否有精神病,我想问一下社区可以指定他姐妹当中一人为监护人吗?可以让他的家人领他去医院鉴定吗?一般这种情况怎么解决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关于社区工作者会被辞退吗的问题,社区工作者如果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辞退劳动者,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无过错,社区工作者一般是不会被辞退的。《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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