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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放弃继承行为的性质
在我国,继承人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义务?这应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分析。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第60条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
从现行继承法的上述规定来看,在我国,继承人只在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倘若前述争议中认为放弃继承仅指实体权利的观点成立,则继承人放弃继承与不放弃继承的法律后果并没有什么不同,现行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就显得没有任何意义。
可见,现行继承法的上述规定表明,放弃继承是继承人的一种权利,但继承人行使这项权利不能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否则放弃行为无效。认为放弃继承仅指实体权利,不包括程序上的清算义务的观点,是对现行继承法规定的放弃继承行为性质的理解错误。
2019-12-02 08:3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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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继承人放弃的继承权性质:
民法学界一般认为,继承权有期待继承权和既得继承权之分。通常,前者称为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指公民在继承开始前享有的依照法律规定或遗嘱规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地位;后者则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实际享有的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理论上的如此区分并非文字游戏,它对司法和立法均具现实意义。
那么,继承人放弃的继承权究竟是何种性质的继承权?对此,民法学界观点不一,各国立法也不尽相同。概而论之,可分两类,一是主张继承人放弃的应是期待继承权。即认为放弃人不参加继承,不得取得遗产,不负清偿债务责任的后果产生,是由继承人失去继承期待地位所致;二是主张继承人放弃的是既得继承权。
即期待继承权不是实体权利,它属于权利能力范畴,不存在放弃和接受的问题。况且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已取得既得继承权。其应继份也已确定。因此,继承人只能放弃既得继承权。这一观点为较多学者所接受。
笔者认为,放弃的继承权的性质是既得继承权,但又觉得上述否认放弃期待继承权的理由似有不妥。
期待继承权应指继承开始前,继承人依法或遗嘱指定而享有取得继承了财产利益期待地位的权利。它是基于特定的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而产生,性质上应属具体权利,是一种身份权而非权能。尽管期待权是属于生成过程之权,作为具体权利与将来特定财产利益之间的关系尚未最终完全形成,仍存在着或然性,但其毕竟与权能的性质、地位及其所反映的内容有所不同。
权能是泛指民事主体依法取得一切具体权利的资格,完全是抽象的,无具体利益可言。而期待权是特指某种身份地位的存在,它与特定主体间已形成了某种特定的无形利益。此外,虽然法律对各种期待权保护斋厚薄之差,但在一定限度中,仍有关于其权利的法规适用。因此,不妨将其作为权利称之。
不过,由于期待继承权毕竟是一种具有身份利益的权利,是否能转化为财产权利、仍处在可能状态之中,唯有在继承开始后才能最终确定。而且在期待状态下,引起财产权转移法律后果的事实尚未出现,由继承法调整的继承法律关系也未产生,至多在继承人地位不明产生争执时,引起确认之诉,而不会发生期待继承权被侵犯的问题。
因此,继承人放弃的继承权若指期待继承权,意义不大。
2019-12-02 08:3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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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继承权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决定是否放弃。但是继承权的放弃涉及到法律规定比较多,下面我从继承权放弃的时间及操作方式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一、《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因此继承权的放弃需通过明示方式确定,需要签订继承权协议或放弃声明。
二、《继承法》司法解释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因此继承权的放弃必须以配合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条件。
三、《继承法》司法解释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因此,如果在遗产分割后再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还是视为接受继承。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2020-09-30 20:26:5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