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1.子女抚养权的约定。对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可以在离婚协议中作出约定,在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该约定应属有效。但是一方不能通过离婚协议剥夺另一方抚养权,一方也不能通过离婚协议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
2.离婚协议中,在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前提下,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轮流抚养孩子并就轮流抚养的期限作出约定。同时,为了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也可具体约定轮流抚养的终止条件,例如当一方出现某种情形时,不再实行轮流抚养而单独由另一方抚养;
3.子女探视权的约定,我国法律赋予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除非有证据证明探视权的行使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那么抚养子女一方都应当配合。就探视权行使的时间长度,具体行使日期,行使方式等,法律允许父母进行协商约定,故,应当在离婚协议中对此进行明确约定,以至于另一方不配合时可以以此为依据主张行使探视权;
4.子女抚养费的约定,非抚养孩子的一方仍然应当支付子女抚养费,就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支付方式,以及是否随着时间发生变化应当作出明确约定。另外可以就一方不按期支付抚养费作出违约金惩罚,比如逾期支付抚养费的按照未支付抚养费的30%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不宜约定过高,应当控制在30%左右;
5.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间约定,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应当支付抚养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除非子女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缺陷或者年满十八周岁后仍然就读于高中及以下年级,意味着年满十八周岁后的子女上大学的,父母不用支付抚养费。但现实情况是,子女读大学时的生活费用也通常由父母给付,对此,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会导致最终完全由抚养子女一方承担大学期间的教育费用,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抚养费支付到子女完成大学学业或者更高学历。
2019-12-01 17:05:2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