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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我媳妇协议离婚了,协议离婚后小孩抚养权怎么规定啊?

李** 山东-菏泽 子女抚养咨询 2019.11.25 19:23:21 359人阅读

我跟我媳妇现在已经协议离婚了,因为我们已经结婚三年了,但是我们的性格严重的不合适,现在就准备协议离婚了,只是涉及到孩子的抚养权,对于协议离婚后小孩抚养权怎么规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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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这种情况要在小孩子满了10岁以后,才能征询小孩子的意见。
  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岁以前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
  因此即便是刚开始没有得到小孩的抚养权,以后还是有机会再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的。

2019-11-25 19:26: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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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所以,离婚后孩子共同抚养是可以的。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法院判决都是从能否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如果有两个孩子,不一定会判决一人一个,如果能举证证明两个小孩跟随母亲或者父亲更有利的话,法院会判决更有利于小孩成长的一方抚养小孩。

2019-11-25 19:25: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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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家庭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婚姻家庭律师#

所谓“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未成年子女抚养等问题能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协议离婚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后,婚姻登记机关暂时不予办理离婚手续,需夫妻双方“冷静”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有一方反悔即可撤回离婚申请。可见离婚冷静期针对的是“协议离婚”。
那么,我国目前的婚姻法律关于协议离婚的条件是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只要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就会发给离婚证。婚姻法中并没有冷静期的设置。

关于民政局是否会认可协议离婚的法律效力问题需要视情况而定。下面详细介绍
协议离婚程序中不能办理协议离婚的情形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协议离婚需提交的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所谓离婚意思表示即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所谓子女抚养即子女随哪一方共同生活,也即子女抚养权归谁。多个子女的,要分别注明。子女跟随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多少由双方协商,但必须明确,抚养子女的一方放弃抚养费的也应当注明。所谓财产及债务处理系指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必须明确哪些财产归谁所有,如有共同债务,则应注明由哪一方承担,双方分担的,应注明哪一方分担多少。所谓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是指如果夫或妻一方生活困难的,对方应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以何种方式帮助或帮助多少,应写明,如不存在该情况,也应注明。 
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 
律师提示您:所谓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是指: 
1、一方要求离婚的;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折叠签订注意事项
离婚协议现在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到的一类协议。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特别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
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有很重要的一项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上是平均分配,但是双方如果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平均分配。最主要看双方是否是协商一致。
注意: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
二、关于共同债务的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并且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
如果夫妻双方有子女,那么在离婚协议里规定清楚子女的抚养问题是特别重要的。一般情况下,双方应该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子女的抚养权;另一方所支付的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对于探视权最好约定清楚探视的时间、频率、方式等,以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四、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补偿损害赔偿及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法学界通说认为,通奸,是指男女双方暗中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同居与通奸的区别是,是否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行为。因此,丈夫与他人私通不是法律上规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妻子不能要求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所以,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或者进行经济帮助。
五、离婚后关于户口的约定处理。
离婚后,户口迁移的问题是很多离婚案件的难点。比如,离婚了,女方的户口仍在男方为产权人的房子里。而女方拒不迁出,给男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或麻烦的情况如何处理。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以户口强迁为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而是以归口管理机关为公安机关为由让当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门解决。而公安机关的答复往往是此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因此往往也是难以办理。所以,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该约定清楚离婚后户口的迁移问题。
六、在离婚协议中最好列明属于夫妻个人物品的清单,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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