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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的使用权是有一定价值的,但男方取得这套房子时并没有支付对价而是单位分配的,而购买产权时又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所以我认为,这套房子你有权分割。
2015-02-12 22:14: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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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是一般家庭的最大宗、最贵重财产,婚姻关系解除时,对夫妻共同房产的分割是一个焦点问题。在讨论如何分割前,先阐明两个概念:何谓个人房产,何谓共同房产? 所谓夫妻一方的个人房产,是指夫或妻一方婚前(以结婚登记日为准)的房产或法律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房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房产。主要是指:
(一)一方结婚登记前已经取得取得全部产权或已经交付全部购房款的房产;
(二)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 所谓夫妻共同房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即从男女结婚之日起,到夫妻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时为止。主要是指:
(一)婚后以双方或一方的收入和财产购买所得的房产;
(二)婚后继承或赠与所得的房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时夫妻共同房屋分割的原则是,在坚持男女平等的前提下,照顾、保护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具体有如下规定:
(一)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三)双方对夫妻共同房屋的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四)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当事人仍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屋。
(五)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的除外。
2015-02-12 22:08: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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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作为一项不动产,有固定性和不可分割性的特点。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房产是一项令离婚夫妻关注的事情。为了明确这一问题,分清房产的取得方式尤为重要。对于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离婚时该如何分割,应视下列情况分别予以解决。
首先,如果夫妇对房屋归谁所有,有书面的约定或虽无书面的约定但曾经有口头约定,而且双方对约定的内容无任何争议,离婚时就按约定的内容处理房屋的归属。
其次,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如果对于房屋的归属事先没有约定,婚前所购的房屋婚后经双方共同居住使用超过八年的,离婚时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如果该房屋不宜分割给双方使用,法院则会根据双方的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差不多的情况下,大多照顾女方。如果双方结婚未满八年,对房屋的处置事先也无约定,则另一方就无权要求分割房屋。当然婚后如果夫妇双方对一方婚前所购房屋进行过装修、修缮、原拆原建,房屋的所有权人在离婚前未曾有过变更,则房屋所有人对房屋增值部分应折价补偿对方,如果对房屋进行过扩建,扩建部分的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对于双方婚后购买的房屋,离婚时该如何分割,应区别于婚前所购房屋。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不论房屋产权以夫妻中谁的名义登记,但该房毕竟是在婚后买下,即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该房的所有权,如果夫妇对此房产权无特别约定,则该房属于夫妇的共同财产。夫妇对该房的处理权是平等的。一般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包括房屋权利人和共有人在房地产权证上是明确列明的。由于夫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配偶一方对房屋权利的取得是基于婚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房地产权证上未将配偶列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实际上配偶也对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因此,对于夫妻双方婚后所取得的房屋,离婚时可协商由一方分得房屋,另一方获得该房价值一半的经济补偿或将该房货币化,夫妻双方取得等值货币。
2015-02-12 22:01:1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