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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工作了十几年,最近公司上市要进行改革,公司个别员工可以成为股东,公司章程股东会通知方式是如何的呢?想知道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想详细了解一下。
要看什么企业,如果是私营有限公司,可以直接电话或快递送达通知,当然特殊情况,比如上市公司,或说股东联系不上,可以公告通知,这是上市公司通行做法。
公司法规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通知方式: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尤其规模较小的,可以灵活采取口头、电话、书面方式, 但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
是的。《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一般情况下,”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就是指出资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
股东应出资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包括决策、分红等权利,但同时需要履行相关义务,主要包括: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6、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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