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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理解是自然的,股东(出资人)认缴的出资如分多期缴纳,详细登记每个股东每期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也有利于监督管理。这种登记方式的优点是详细,缺点也是详细。如果实际登记的公司有十几个股东,每个股东的分期出资的次数和时间都不相同,其工作量就已经相当大了;如果有更多的股东,再考虑股东可能对未缴付认缴出资的出资时间的调整,变更登记的工作量中重复劳动将非常之大。实际上,股东已完成出资缴付的登记内容部分,在以后的变更登记过程的填表、审核都属重复劳动(变更中如不详细填写又不能保持登记内容的一致性)。在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中,填表、核算等重复劳动更多。股东多次出资后,每期都详细登记就可能有几十条甚至上百条数据,这在实际操作中不仅会产生许多重复劳动,而且加大了登记成本。另外,这种登记方法使每一股东的认缴出资、实缴出资的总额不直观,需要一个个进行计算。
《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有关定义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26条)。如果上述法条中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与登记事项中的股东的认缴出资额是一个概念的话,此时其算数关系式是:公司注册资本 = 全体股东“认缴出资”之和。按第一种理解登记的话,则要进行两级求和运算才能算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的每个股东的认缴出资与算式中的“认缴出资”概念是不一致的。这种登记方法还有一个的问题,就是实际登记操作时对总局设计的登记表格填写有困难(见下表)。
申请书中的“股东(发起人)名录”、审核表中“股东或发起人情况”和变更登记用的“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大致相同,表格中每一股东名称或姓名后的项目依次是: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持股比例、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余额交付期限。对于分多期缴付出资的情况,无论是每资都将所有的出资详细填写还是每期出资单独填写本次出资情况都可能产生歧义或内容的前后不一致。
按照第二种理解,登记操作则相对简单,登记过程的重复劳动大大减少。作为登记事项的每个股东(出资人)的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的登记内容比较简捷、清晰,尤其是公司注册资本与每个股东(出资人)的认缴出资的数量关系、公司实收资本与每个股东(出资人)的实缴出资的数量关系都清晰明了和便于计算了。另外,总局设计的相关登记表格(三个)也都可以顺利填写,各个栏目的内容含义也容易统一明确。即:表格中每个股东(出资人)名称或姓名后依次是其认缴出资情况(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所占比例)、实缴出资情况(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和余额交付期限(所有余额最终交付期限)。而表格中各个股东(出资人)认缴出资的所占比例(持股比例)之和应该正好是100%。按照这种方式登记的过程,每个股东(发起人)每期交付实缴出资的情况也都有详细登记,直至完成认缴出资(总额),登记过程全面反映了每个股东(出资人)的出资过程。
2019-09-13 15:40:2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