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有个哥哥小刚,但由于小林长期没有和父母一起生活,父母觉得对其很亏欠。后来父母身体不适,需要照顾,哥哥小刚漠不关心,小林听说后便回来照料父母,父母很是感动。后来父母决定将这几年打拼来的三套房子其中的两套给小林,一套留给哥哥,并亲笔写下了遗嘱。几年后,父母相继去世,处理完后事之后,哥哥小刚拿出一份遗嘱,上面说是唯一继承人,全部遗产留给哥哥,且遗嘱立在父母去世前夕,晚于小林那份遗嘱。小林认为哥哥的遗嘱是伪造的,请问如何判断遗嘱是伪造的。
现实继承案件中,若出现多份互相矛盾遗嘱的情况,当事人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认定遗嘱的法律效力。针对对自己不利的那份遗憾,能找出其中无效的情形,就可推翻这份遗憾,从而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共有5种形式,每种形式要求的条件各不相同。
一是自书遗嘱,是当事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认定其效力,
首先必须是立遗嘱人亲笔书写,不能代书,也不能打印;
其次则是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不能是印章,也不能是按手印;其三自书遗嘱须注明年、月、日。
二是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人也是见证人,共需要两名以上见证人在现场见证,见证人要签名,遗嘱人也要署名,并须注明年、月、日。
三是公证遗嘱,指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对其效力的认定,只需考察公证机关的公证是否合法即可,除非当事人确有相反的证据能够推翻该份公证遗嘱。
四是录音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现场见证,录音完毕应当现场封存,并由见证人和立遗嘱人在封条上签名和注明。
五是口头遗嘱,是一种紧急情况下订立的遗嘱形式,同样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现场见证。当紧急情况解除,遗嘱人能够用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口头遗嘱就自动无效。
判断遗嘱是否为伪造时,不一定要证明遗嘱全部内容真伪性,只要能证明其中一点或几点为伪造,就可以推翻整个遗嘱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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