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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应否承担股东的补充赔偿责,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情形有?

曹* 湖南-湘潭 经营管理咨询 2019.08.18 08:30:12 306人阅读

朋友和他的妻子一起开了一间投资公司,但是这几年公司生意不好,最近他的老公的携款逃跑了,我想问一下配偶应否承担股东的补充赔偿责,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情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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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2019-08-18 08:41: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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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承担,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019-08-18 08:32: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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