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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叔叔跟别人因为打架斗殴的,后来就以故意伤害罪判刑的,服刑几年的,后来身体欠佳的,就准备服刑的,对于司法部对符合监外执行人员政策的,是怎样的,还有哪些相关规定的,谢谢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继续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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