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掌握着有限合伙企业生产经营决策的各种权利,而有限合伙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而仅仅享有法定的权利和以协议的形式取得部分权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讼;
(八)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九)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十)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其中,第八至第十项需满足合伙协议不存在相反约定才可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二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因此,首先你得先向丁追偿,丁不能支付得部分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没有约定保证比例的,视为平均分担,你可以向乙讨要三分之一的金额。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因此,首先你得先向丁追偿,丁不能支付得部分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没有约定保证比例的,视为平均分担,你可以向乙讨要三分之一的金额。
想获取更多债务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