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解答根据《湖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将依法有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转让、出租、转租等形式发生转移的行为。原无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应当先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并办理土地登记。
专业解答到户口所在地村委申请,填写宅基地使用许可,批准后到乡镇土管部门申报审批。审批符合要求后盖章批准,发给宅基地使用许可证。到村委会填写建房审批表,同意后,到乡镇建房办申报批准,报县(市)规划部门审批。审核符合要求发给建设规划许可证。有宅基地使用许可证和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就可以了。
律师解析 农村宅基地在土地使用范围上建房合法。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经法定审批程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和其他附属物。 (2)宅基地使用权人在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的同时,宅基地使用权随之一并转让。由于房屋可以继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实质上也可以继承。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三、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主要是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宅基地。
律师解析 对于农村的自建房屋,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律师解析 对于农村的自建房屋,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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