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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戚女儿遭到威胁,那么追究了刑事责任还有精神损害赔偿吗

黄* 山东-济宁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9.08.06 11:14:20 342人阅读

一个有亲戚的女儿今年读初中,上个星期在放学回家路上遭到他人的猥亵,导致患了轻度抑郁症需要接受治疗,报警后已经将嫌疑人抓获,想知道追究了刑事责任还有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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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是被告人因为触犯刑法而由国家对其行为提出相应的谴责、限制或者剥夺等刑事法律后果的地位或状态,而精神损害赔偿权属于民事权利,属于私权。犯罪之所以要承担更严重的责任,在于其超越了社会能容忍的最低界限,对于不同追究主体来说,不存在重复惩罚的可能。刑罚固然对受害人有安抚和补偿功能,但这种功能仅指于犯罪学和刑事法律科学领域,不能替代民事侵权领域的精神赔偿概念。两者性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对犯罪人定罪科刑,是行使国家公权力的结果,公权力行使的主要目的并非帮助被害人进行同态复仇,而是以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为目的。被害人主张损害赔偿,则是以补偿私人损失为目的,是维护私权的需要。

2019-08-06 11:17: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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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7月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立法和司法机关逻辑是:被告人承担了刑事责任已对受害人具有精神抚慰作用,如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难免有被告人承担双重惩罚的嫌疑。

2019-08-06 11:16: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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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是被告人因为触犯刑法而由国家对其行为提出相应的谴责、限制或者剥夺等刑事法律后果的地位或状态,而精神损害赔偿权属于民事权利,属于私权。犯罪之所以要承担更严重的责任,在于其超越了社会能容忍的最低界限,对于不同追究主体来说,不存在重复惩罚的可能。刑罚固然对受害人有安抚和补偿功能,但这种功能仅指于犯罪学和刑事法律科学领域,不能替代民事侵权领域的精神赔偿概念。两者性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对犯罪人定罪科刑,是行使国家公权力的结果,公权力行使的主要目的并非帮助被害人进行同态复仇,而是以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为目的。被害人主张损害赔偿,则是以补偿私人损失为目的,是维护私权的需要。

2020-09-16 02:44: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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