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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止诉讼有错误怎么办?中止诉讼都有哪些情况?

景** 黑龙江-佳木斯 诉讼管辖咨询 2019.08.06 10:52:28 352人阅读

邻居在几年前投了保险,前段时间出了点事情,想找保险公司索赔,但是保险公司那边以其他理由拒绝了,双方发生了纠纷,最后邻居提出了民事诉讼,在期间由于某种原因提出了中止诉讼,但是法院说,这属于民事诉讼法中止诉讼有错误,中止诉讼都有哪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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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程序开始后,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连续进行,经过法定阶段作出裁判。但有时,也会出现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使诉讼程序不能进行或者不宜进行,需要使诉讼程序暂时停止。根据本条规定,中止诉讼有下列情形: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在诉讼进行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其诉讼权利能力自然终止,诉讼就无法进行下去,必须等待其继承人参加诉讼,诉讼程序才能继续进行。但确定继承人往往需要复杂的过程,甚至发生争议,需要一定时间。如果需要一定时间才能确定继承人是否承担被继承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参加诉讼,就应当中止诉讼;如果能够即时确定继承人参加诉讼,可以不中止诉讼。值得注意的是,需要等待继承人的情况仅发生在因财产关系发生争议的案件中,因身份关系提起的诉讼,不发生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的问题,如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婚姻关系就自然解除。争议的财产权利在当事人死亡后,会发生财产权利的承受和相应义务的承担,这些都需要继承人表明意见,是否参加已经存在的诉讼。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需要较长时间的,可以中止诉讼。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当事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就不能亲自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如突发精神病,以致无法表达自身的意志,他就不能自主行使诉讼权利,也不能自身承担诉讼义务,这就需要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监护人,由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确定法定代理人确有困难,需要较长时间的,可以中止诉讼。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撤销、合并以及解散等原因而终止,其诉讼权利和义务就处于无人承担的状态,在权利义务承受人一时没有确定前,诉讼不能继续进行,可以中止诉讼。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不可抗拒的事由是指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战争等个人力量无法避免的情况。当事人因为这种重大变故,在较长的时间内不能参加诉讼的,可以中止诉讼。如果不可抗拒的事由,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证明。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审判实践中,有些民事案件非常复杂,案件之间的法律关系或者事实情况相互牵连。一个案件的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要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如果不等另一案件审结而急于裁判,就有可能出现两个案件事实矛盾,适用法律失当,出现矛盾的裁判。这不仅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已有纠纷更加复杂,还有损法院判决、裁定的严肃性。因此遇到这种情况就应当中止诉讼。例如,他人对作为主要遗产的房屋的所有权的诉讼正在进行中,继承遗产的诉讼就不能审理下去,需要等待该房屋所有权确定。在这种情况下,继承案件就可以中止,待房屋所有权纠纷案件审结后,再恢复诉讼。
(六)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除了上述五项情形外,还可能有其他情况,使案件的审理程序不能继续进行下去,例如,由于当事人住所的临时变动,一时不能知道其新的住所地的情况。在有关阻碍案件进行的情形没有被排除前,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诉讼。
中止诉讼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止诉讼的裁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中止诉讼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复议。中止诉讼的裁定的效力体现为:除了已经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需要继续执行以外,一切属于本案诉讼程序的活动一律暂停,但已经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继续有效。人民法院在得知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诉讼,自诉讼程序恢复之日,中止诉讼的裁定自行失效。诉讼程序恢复后,诉讼程序从中止前的状态继续前进,已经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对新出现的诉讼承担人具有约束力。

2019-08-06 11:00: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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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中止诉讼】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2019-08-06 10:54: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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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律师#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法释【2020】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有关规定,错误执行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1、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
2、违反法律规定先于执行的;
3、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4、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5、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的;
6、在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7、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笔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有关执行规定方面的司法解释,结合我院国家赔偿工作实际,认为国家赔偿法中的错误执行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执行时机错误执行时机错误是指人民在执行时,违反法律规定未到应当执行的时机而执行,或者应当在适当的时机执行而未执行,从而给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遭受损害。例如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了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先于执行属于未到执行时机而执行;或者在执行过程中,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不予执行属于应当在适当的时机执行而未执行。
(二)执行主体错误执行主体错误是指人民在执行时,违反法律规定,未将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应履行财产给付义务人的财产执行,而是将非履行财产给付义务人的财产作为应履行财产义务的财产错误地执行,即违反法律规定,执行案外人的财产,例如判决A应当履行给付义务,却没有根据地强制执行了B的财产,或在执行A的财产时,案外人B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未经审查继续执行,后查明该执行标的确系案外人B所有均属于执行主体错误。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中止诉讼的原因,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因而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况应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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