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舅之前因为在处理合同的时候的,双方打架的,舅舅打伤别人被判刑的,在监狱里面服刑的,后来公安继而介入的,对于监外执行再犯刑事案件的,后面会加重情节不的,谢谢
监外执行是具体运用刑罚的一项制度和措施,监外执行罪犯,虽依法已确定为罪犯,但是从客观表现上看,没有受到服刑改造的处罚,这对知法不多,接受改造心态不强的罪犯来说,教育的效果并非很大,倘若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这就给社会带来更多的不安全因素,因此对决定监外执行,
首先符合法定条件,
其次条件符合客观实际,不能滥用。
监外执行又犯罪的,被收监羁押,未执行刑期及新犯罪判决刑期合并计算执行。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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