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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妹是特困供养人员,我是她的监护人,一直有我养着。现在由于我生病暂时想送到福利院去,民政局让我签放弃监护权的合同,我不想放弃,民政局福利院就不收,合理吗?
1、探望权作为一种身份性的权利,放弃无效。因此民政局给办自愿放弃探视权吗当然是不会的。2、关于探望权的条款应受婚姻法调整,《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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