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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作为零售方,销售供应商的商品,遇到产品问题,顾客投诉工商局,后续应由零售方还是供应商负责?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可见,制造者和销售者都可以构成 商标法侵权的。所以,工商局的处罚没错。 消费者是指商品的最终使用者, 而零售商不是商品的最终的使用者,所以,零售商不是消费者,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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